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區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人民政府及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各縣級市(以下稱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工商、物價、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建設與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行政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稱被拆遷所有人)和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稱被拆遷使用人)。
第七條 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實施拆遷,按規定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補貼住房改善費。
被拆遷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同被拆遷房屋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處理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配合做好房屋拆遷有關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稱拆遷承辦人)實施。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
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應當按規定向拆遷承辦人交付委托拆遷費,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下列順序實施:
(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拆遷范圍;
(二)拆遷申請人核查房屋情況;
(三)拆遷申請人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方案;
(四)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通告;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六)被拆遷人搬遷騰地。
第十一條 拆遷申請人憑建設項目定點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文件,提請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發出拆遷通知,告知拆遷范圍和需配合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核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及租賃情況。
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關部門停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搶修除外)、裝修,停辦房屋交易、互換、析產、分割、贈與、出租、變更使用性質手續和臨時建筑的延期手續,停辦有關營業執照。停辦有關手續的期限為十八個月,逾期自行終止。
第十三條 拆遷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圖紙、拆遷計劃、拆遷補償方案、拆遷補償金專戶和住房改善費存儲證明等,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定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方案;對于符合規定的,發給拆遷許可證。
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
拆遷人必須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提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拆遷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范圍和拆遷方式;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房屋拆遷補償費、搬遷補助費的預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遷補償協議簽訂時間和期限。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
(二)被拆遷人情況;
(三)補償的具體措施;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日內發布拆遷通告,公布拆遷人、拆遷承辦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簽定拆遷補償協議和搬遷騰房期限、臨時過渡期限等。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協議副本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制作決定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裁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裁決又不起訴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拆遷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 超過拆遷通告規定的搬遷期限,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發布拆遷通告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搬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二十條 拆遷房屋有權屬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和拆遷貨幣補償金及住房改善費的提存公證。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強占房屋。對強占房屋的,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遷出。逾期不遷出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遷出。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拆除房屋應當在房屋拆除前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登記手續,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內辦理房屋產權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公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方案和拆遷補償結果,接受監督。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實施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和接受委托的拆遷承辦人應當加強對拆遷檔案和統計資料的管理,并定期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951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