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嘉應學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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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嘉應學院章程
序 言
嘉應學院(簡稱學校)前身是創辦于1913年的梅縣縣立女子師范學校,幾經合并與更名。
1949年梅縣縣立女子師范學校與廣東省省立梅州師范學校(1937年創辦)合并,定名為廣東梅州師范學校,1970年更名為梅縣地區師范學校;1982年經教育部批準,在梅縣地區師范學校的基礎上成立嘉應師范專科學校;1988年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嘉應師范專科學校與嘉應大學(1924年創辦、1985年復辦)合并,1990年定名為嘉應大學;2000年經教育部批準,嘉應大學與嘉應教育學院(1980年創辦)合并,定名為嘉應學院。
2001年梅州師范學校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入嘉應學院,定名為嘉應學院梅州師范分院;2003年梅州市衛生學校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入嘉應學院,定名為嘉應學院醫學院。
學校堅持“立足梅州、面向基層、服務廣東、輻射全國、延伸海外”的辦學宗旨,樹立“育人為本、服務為榮、特色為魂”的辦學理念,具有“植根僑鄉,服務地方,弘揚客家文化”的辦學特色。學校辦學目標是辦好應用型優秀本科教育,建成國內知名特色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發展學校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嘉應學院;英文名稱:Jiaying University。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梅州市梅松路100號,設江北、江南、梅州師范分院、醫學院四個校區。
江北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梅松路100號;
江南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華南大道19號;
梅州師范分院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師范路10號;
醫學院校區地址:廣東省梅州市黃塘路146號。
學校經舉辦者及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2000年教育部批準學校實行廣東省人民政府與梅州市人民政府共建、以省為主的辦學體制。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
第六條 學校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級應用型人才。組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嘉應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并可在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范圍內,視情形調整管理模式,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自主調整學科或專業門類結構。
第九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兼有全日制高等職業專科學歷教育,適時開展研究生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并根據學校師資及專業情況,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成人教育、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教育。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的規定,對學校事務實施自主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學校依法行使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依法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學校;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自主決定學生考試、考核的評判標準;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決定錄取學生的標準及程序,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學員;
(五)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七)根據學校發展的實際需要,自主設置和調整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決定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標準,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八)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學研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九)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文化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贈財產以及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十一)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二)依法規劃和管理校園基本建設以及其他項目;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學校舉辦者的領導;
(二)遵守學校章程;
(三)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舉辦者的標準和要求,開展學術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四)維護受教育者和學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公正評價受教育者在校期間的學業及操行;
(六)依法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受教育者、教職工、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八)保證舉辦者資產的安全、完整;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設立督學、督導組織及評估組織,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評估。強化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和指導,完善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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