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詳細內容。
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
財農〔2017〕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各銀監局,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
為有效破解農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引導推動金融資本投入農業,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于2015年啟動了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工作,2016年成立了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指導委員會)。按照《財政部農業部 銀監會關于印發<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農〔2015〕121號)要求,經報國務院批準,國家農業信貸擔保聯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家農擔公司)已經成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也扎實推動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省級農擔公司)組建,穩步推進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運營,取得了積極進展。當前,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處于搭框架、構體系、建制度、明規矩的關鍵階段,為加強指導、明確政策、強化要求、健全機制,現就進一步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堅持體系政策性定位。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政策性支持、市場化運作、專注農業、獨立運營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是財政撬動金融支農的一項重大機制創新,省級農擔公司要緊緊圍繞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促進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開展業務。在推進省級農擔公司組建和運營過程中,各省要準確把握農業信貸擔保專注服務農業、專注服務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政策性定位,確保農業信貸擔保貼農、為農、惠農,不脫農。
(二)嚴格界定政策性業務標準。省級農擔公司政策性業務實行“雙控”標準。一是控制業務范圍。服務范圍限定為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農林優勢特色產業,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田基礎設施,以及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家庭休閑農業、觀光農業等農村新業態。二是控制擔保額度。服務對象聚焦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小微農業企業等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以及國有農(團)場中符合條件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單戶在保余額控制在10—200萬元之間,對適合大規模農業機械化作業的地區可適當放寬限額,但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省級農擔公司符合“雙控”標準的擔保額不得低于總擔保額的70%。
(三)加強政策外業務規模管控。省級農擔公司不得新開展任何非農擔保業務,政策性業務范圍外的農業擔保業務也應謹慎開展,并優先支持輻射面廣、帶動力強、與農戶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實施農田基礎設施等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項目,且單個經營主體在保余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特別是對跨行業、混業經營的龍頭企業要加大風險識別,嚴格控制擔保額度和業務規模。省級農擔公司要對政策性業務、政策外業務實行分開核算。
二、明確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財政支持政策
(一)統籌安排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將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余額、單筆擔保額度、政策性擔保規模占比、績效考核等情況,作為分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支持適度規模經營方向的測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內,應進一步細化具體規定和要求。省級農擔公司開展的非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和其他混業經營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的農業信貸擔保業務,不享受中央財政補助政策。
(二)實施擔保費用補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級農擔公司按照市場化運營成本費用確定的擔保費率基礎上,給予符合“雙控”標準的政策性業務適當的擔保費用補助。原則上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擔保費率補助不超過2%,對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不超過1.5%(符合條件的扶貧項目不超過2%)。財政補助后的綜合擔保費率(向貸款主體收取和財政補助之和)不得超過3%。具備條件的省級農擔公司如開展財務咨詢、技術服務、市場對接等增值服務,在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3%的同時,要確保農業貸款主體實際承擔的綜合信貸成本(貸款利率、貸款主體承擔的擔保費率、增值服務費率等各項之和)控制在8%以內,如基準利率調整,按據實增減數對8%予以調整。
(三)實施擔保業務獎補政策。各省根據財力情況,可在綜合考量省級農擔公司政策性擔保業務余額、擔保資本金放大倍數、單筆擔保額度、風險管控等指標基礎上,結合其是否違反相關政策性要求的扣分處罰因素,制定擔保業務獎補辦法,對滿足一定條件的省級農擔公司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獎補資金用于建立省級農業信貸擔保系統風險資金池、風險代償或轉增資本金規模等。
(四)落實現行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業信貸擔保公司從農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條件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
三、扎實做好省級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
(一)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各省要加快省級農擔公司組建進程,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盡快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設機構體系和個性化監管機制,及時研究出臺與本省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相適應的擔保項目自主發現方式、項目決策辦理、財務資金監管、風險評價防控等制度。
(二)確保省級農擔公司的獨立性。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是財政支農政策體系的一部分,各省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省級農擔公司做到法人獨立、業務獨立、財務獨立、考核獨立、管理獨立,直接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農業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績效考核。暫時采取掛靠方式組建的省級農擔公司,要制定脫鉤時間表,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從母公司脫鉤。
(三)加快基層服務網絡建設。為實現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等重點服務對象有效對接,省級農擔公司要盡快將相應的機構、人員和業務下沉,原則上采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的方式,逐步將業務分支機構建在市縣、基層,并將其作為農業信貸擔保業務受理的主體,2017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貼近主體、覆蓋全國、緊密可控、運行高效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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