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為規范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提高保險機構風險防范能力,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下面是詳細內容。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為規范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提高保險機構風險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會制定了《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提高保險機構風險防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等。
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保險機構可參照執行本規范。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有IT審計專門規范和要求的,保險機構IT審計工作應從其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保險機構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并改善保險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保險機構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健全內部審計體系,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促進公司的穩健發展。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以及本規范的規定,依法對保險機構內部審計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與公司目標、治理結構、管控模式、業務性質和規模相適應,預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作業管理等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
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或者影響。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有關的決策和執行。
第七條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的范圍應包括所屬保險機構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內、外保險分支機構和非保險子公司。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逐步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內的內部審計信息系統。鼓勵保險機構探索創新內部審計科技手段和技術方法,提升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和審計效率。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完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統實施指導、監督、分級復核和內部審計質量評估,定期實施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估,并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和實施內部審計人員錄用、繼續教育、培訓、考核評價和激勵約束等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后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了解、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證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保險機構應保證內部審計人員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時的后續教育時間。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保持并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誠信正直地實施內部審計,客觀公正地作出審計職業判斷,并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計責任人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及權限,并統一制定各級內審機構和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任職條件、考核辦法、薪酬制度、輪崗制度、培訓制度等。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董事會對內部審計體系的建立、運行與維護負有最終責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保險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履行有關職責。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內部審計應垂直管理,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實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體系的獨立性。規模較小或實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險公司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滿足內部審計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設置單獨的審計部門或崗位。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內部審計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內部審計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險機構分級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總部對各級內部審計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計劃安排,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分級承擔內部審計職責并上報審計結果。
(二)內部審計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險機構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預算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作業管理等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其他各級機構(含保險子公司及各分支機構)可不再設置內部審計部門和崗位。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險機構審計部門人員應實施委派制,各級機構審計部門負責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應由上級機構或者總公司統一管理、逐級考核,被審計對象不應參與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考核。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層任職的董事組成。已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應由獨立董事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
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具備勝任工作職責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審核保險機構內部審計管理制度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指導保險機構內部審計有效運作,審核保險機構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內部審計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負責管理實施。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852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