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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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19個要素為:
1.管理要求(11個)
1.1組織
1.2管理體系
1.3文件控制
1.4檢測和/或校準分包
1.5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
1.6合同評審
1.7申訴和投訴
1.8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
1.9記錄
1.10內部審核
1.11管理評審
2.技術要求(8個)
2.1人員
2.2設施和環境條件
2.3檢測和校準方法
2.4設備和標準物質
2.5量值溯源
2.6抽樣和樣品處置
2.7結果質量控制
2.8結果報告
各個要素與評審要點分布具體如下:
4.管理要求(51個)
4.1組織(12個)
4.2管理體系(5個)
4.3文件控制(4個)
4.4檢測和/或校準分包(3個)
4.5服務和供應品的采購(4個)
4.6合同評審(2個)
4.7申訴和投訴(3個)
4.8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及改進(4個)
4.9記錄(6個)
4.10內部審核(5個)
4.11管理評審(3個)
5.技術要求(53個)
5.1人員(7個)
5.2設施和環境條件(6個)
5.3檢測和校準方法(6個)
5.4設備和標準物質(10個)
5.5測量溯源(7個)
5.6抽樣和樣品處理(7個)
5.7結果質量控制(2個)
5.8結果報告(5個)
各個要素與評審要點具體為:
4.1組織:12個
1)實驗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
獨立法人性質的實驗室是否有合法的設立文件或注冊證書;
非獨立法人性質的實驗室是否有批準文件、授權書、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體的公正性聲明;
實驗室應承諾保證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檢測/校準活動,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滿足“授權”、“獨立”的有關要求。
2)審閱實驗室注冊、登記文件和工作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證明文件,確認實驗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審查儀器設備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證明文件,確認實驗室是否具備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的、臨時的或可移動的檢測/校準設備和設施,以及設備、設施能否保證正確進行檢測/校準。
3)通過審閱管理體系文件,特別是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以及各項管理活動的控制程序,確認其管理體系是否覆蓋了所有的工作場所或地點。
檢查實驗室所有場所的所有工作,驗證質量體系能否對其有效的覆蓋。
4)查閱實驗室在冊人員證明,或勞動合同證明,確認實驗室是否擁有相對穩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查閱實驗室是否制定了保證檢測/或校準工作公正、客觀的有關措施;
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
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損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
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業賄賂。
并考查實驗室的實施效果如何。
6)實驗室是否制定了保護國家秘密和客戶秘密的有關措施,以及在有關的活動中實施情況。
7)分析實驗室內部機構設置是否合理,部門職責是否明確,是否能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
8)查閱實驗室的最高管理者、技術主管、質量主管、各部門負責人和質量監督員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他們的職責規定是否明確、恰當,以及履行職責的狀況。
9)是否規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是否明確本崗位的職責和權限;
關鍵人員是否明確了代理人。
10)檢查監督工作的范圍、計劃和記錄,監督員職責是否到位,評價其工作的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術主管和質量主管,是否明確了技術主管和質量主管的'職責和權力。
12)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實驗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確保檢測數據的公正性和及時性。
4.2管理體系:5個。
1)建立管理體系的職責是否明確并得以落實;
質量過程是否予以明確;
建立的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本實驗室的特點(如移動的、多檢測場所等);
相應的質量記錄能否證明體系的運行;
是否存在系統性或區域性不符合。
2)審閱實驗室管理體系文件的系統性和協調性,以及對照本準則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結合本準則全部要素的評審情況和實施效果,評判管理體系文件與實驗室自身狀況的適應性和實際運行的有效性。
3)在評審過程中,注意與實驗室的重要崗位人員進行溝通,了解其對本崗位的職責和管理體系、質量方針和目標是否清楚明白。
4)是否建立了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
質量方針是否適宜;
質量目標是否可測量和可操作。
5)本要素的評審一般要衡量全面評審情況、分析管理體系關鍵和重點環節管理狀況,整體評價管理體系符合本準則的狀況和實際效果。應當是評審組集體評判的意見和結論。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756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