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變化
新頒布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什么變化?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收集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變化,歡迎大家閱讀。
據介紹,此次食品經營許可主要有以下十大變化:
變化一:明確了“一地一證”的原則。要求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那么,同一經營者在二個以上不同經營地點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變化二:許可范疇擴大。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進行明確和細化的,主體業態主要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三種。食品經營項目主要有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特殊食品銷售、其他類食品銷售、冷食類制售、生食類制售、熱食類制售等10個類別。
變化三:增加“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要與營業執照上標明的社會信用代碼內容保持一致。如果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應該填寫經營者有效身份證號碼。如果申請人為企業的,新申請的按照目前正在推行的“一照一碼”,以新營業執照上社會信用代碼為準。對原有的各類企業在按規定取得社會信用代碼之前,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社會信用代碼可以暫時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變化四:增加了住所。住所主要是指經營者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也就是能夠確定經營者法律文書送達地和司法機關、行政管轄地。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住所必須與營業執照標注的內容保持一致。
變化五:加入了二維碼。二維碼具有防偽功能和查詢食品經營者基本信息的功能。二維碼中記載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倉庫地址、主體業態、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等相關信息。今后,只要用手機掃一掃二維碼,就可了解經營者的基本情況等信息,食品經營者也可以將二維碼印刷在食品包裝或者公布于網絡銷售平臺上,方便消費者監督查詢。
變化六:增加了日常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簽發人。增加這些信息,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管。
變化七:有效期延長。原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現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延長為5年。
變化八:編號發生變化。按照“誰發證誰編碼”原則,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都是唯一的,任何一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只能擁有一個編號,市場主體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存續期間,許可證編號始終保持不變。食品經營許可證》注銷后,該許可證編號應被系統保留,不能再賦給其他市場主體。
變化九:程序有所簡化。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變化十:監管力度加強。規定應當將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規定在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中,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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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17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
第七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第八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經營許可申請,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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