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范本
如何制定餐飲行業協會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餐飲行業協會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xx市餐飲行業協會”(英文)。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從事餐飲業經營管理,烹飪技藝,餐飲服務,餐飲文化研究,餐飲教育培訓,烹飪與食品營養研究,以及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愿參加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自主、自治、自養的原則,為會員提供良好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溝通政府與餐飲業之間的聯系,指導全市餐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繁榮xx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市貿易與糧食局、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xx市赤城路3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與政策,制定并組織實施餐飲行業的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風建設;
(二)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行業發展趨勢,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承擔政府和主管部門授權和委托的行業有關工作,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標準,參與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參與質量管理、資質審查,組織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等;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和經營管理方面的咨詢服務,引導幫助餐飲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營銷策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六)開展飲食文化、飲食營養、烹飪理論和技藝的研究,受委托組織餐飲行業科技成果鑒定與推廣應用,促進xx菜點和餐飲食品的開發與經營,推動餐飲食品操作技藝的工業化與產業化;
(七)組織指導餐飲業的.職工教育與培訓,提高行業隊伍的整體素質;
(八)協助主管部門或受委托,在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企業等級和職工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工作;
(九)組織餐飲行業的烹飪技術,餐廳服務技術比賽,開展國內外餐飲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創辦餐飲業刊物和網站,向會員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拓展行業宣傳輿論陣地;
(十一)組織有益于餐飲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其它條件:
1、團體會員:各餐飲業的公司、集團與飯店、酒家、飲品酒吧等,與餐飲業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餐飲(烹飪)學校、研究機構等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凡依法成立,承認本協會章程,均可自愿申請,經批準成為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餐飲企業職業經理人,具有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的烹調師、面點師、餐廳服務師,相當于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教師、醫師營養師、研究人員、藝術家和烹飪文化研究工作者,從事餐飲業工作多年、對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熱愛餐飲(烹飪)事業,均可自愿申請,經批準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團體會員應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單位負責人作為該團體會員的代表(實行替補制)。對于熱心餐飲(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協會會員或名譽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團體會員銅匾、個人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獲得本協會編印的書刊資料;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對發展餐飲(烹飪)事業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銅匾或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會費或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銅匾或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并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推舉本協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一般每屆召開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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