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
個人民事訴訟的答辯狀應該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歡迎參考閱讀!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1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理由純屬莫須有。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離婚要求。
理由有三: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不務正業,對家務事不管不問,經常在外賭博,致使被答辯人生活困難,連買衣服都得回娘家要錢等情況,確系捏造。事實是——
二、被答辯人訴稱近三四年來,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張口就罵,舉手就打,經常夜不歸宿,——,更是不符合事實的。答辯人從未——,只不過是為其離婚創造條件而已。
三、應當指出的是,被答辯人生活作風不正派。曾于XX年跟XXX亂兩性關系,答辯人發現后,由于被答辯人和XXX苦苦哀求,并表示悔改,答辯人才勉強把事情壓下去。事情過后,被答辯人迄今并未有悔改表璣,但答辯人考慮到兩個女兒幼小,愿等待答辯人悔改過來,重歸于好。故答辯人請法院對合法婚姻予以保護,對被答辯人的不法行為給予教育,對其無理要求給予駁回,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2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xxxx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xx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xxxx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
至于說xxxx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xxxx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xxxx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xxx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2份。
2、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xxxx年x月xx日
個人民事訴訟答辯狀3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201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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