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著裝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區環境監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環境監察人員的著裝管理,樹立環境監察執法良好形象,制定了西寧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著裝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西寧市城中區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區環境監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環境監察人員的著裝管理,樹立環境監察執法良好形象,制定本規定。環境監察人員著裝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監察著裝,是指環境監察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國家規定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環境監察人員在執行執法檢查任務、參加集會、檢閱等活動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著制式服裝。
第四條 環境監察人員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環境監察服裝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帶帽徽、肩章、胸徽、編號等標志。不得佩戴、系掛與環境監察身份或者與環境執法任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大檐帽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大檐帽飾帶應并攏,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風帶不用時不得露于帽外。不得歪戴帽;
(四)保持制服干凈整潔,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著便鞋(含涼鞋)時,只準穿黑色鞋。男性環境監察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環境監察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非工作需要,不準穿拖鞋;
(六)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不得圍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不得紋身。男性環境監察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蓄發不得露于帽外,帽墻下發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厘米。女性環境監察人員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五條 環境監察人員著裝時,除在辦公區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大檐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
(二)坐姿可以將大檐帽置于桌(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三)室內有衣帽架上時,大檐帽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
第六條 環境監察人員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七條 環境監察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兩名以上環境監察人員著裝徒步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九條 環境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環境監察執法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或休假期間;
(三)女性環境監察人員懷孕期間;
(四)環境監察人員辭職、調離環境監察機構,或者被辭退、開除、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
第十條 環境監察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帽徽、肩章、胸徽、編號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拆改或贈送、轉借給環境監察人員以外的人員。環境監察人員脫離環境監察隊伍時,帽徽、肩章、胸徽、編號等標志一律上交。
第十一條 環境監察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市級環境監察機構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環境監察人員,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停止執行職務在本級環境監察機構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先、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
第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級環境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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