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實施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范林木品種選育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行為,而制定的《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已于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從10月1日起,《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正式施行。從此,素有“植物王國”美稱的云南在林木種子保護等方面有了法律法規支持。
云南是中國南方的重點林區,林木種子種類、品種繁多。為適應林業發展新形勢和建設綠色經濟強省的要求,云南有關部門自1998年起便展開《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的起草準備工作,今年5月28日,《條例》經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以第15號公告予以發布。
據悉,該條例從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各方面進行了規范,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同時,條例從云南省情、林情出發,具有濃郁的地方特色性。條例根據云南種苗建設的速度還遠遠落后于林業建設的發展,基地供種率和良種使用率都大大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的情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木種子發展規劃,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林木種子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和推廣、種子質量檢驗、種子加工貯備等工作。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實行省、州(市)、縣(市、區)3級林木良種推廣使用制度,并建立林木種子質量抽查檢驗制度。
附:
《云南省林木種子條例》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林木種質資源,規范林木品種選育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行為,維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林木種子質量,推動林木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林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枝、莖、苗、芽、葉、花、胚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林木種質資源調查和保護、品種選育、種子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和推廣、種子質量監督管理、種子加工儲備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具體工作由林業主管部門承擔林木種子管理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
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木種子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林業發展規劃,確定林木種子的儲備品種和數量。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定期確定并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種質資源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林木種質資源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檔案。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對下列林木種質資源予以保護:
(一)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林木種質資源;
(二)珍稀、瀕危和特有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具有特殊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林木種質資源。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
第八條 建立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由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擬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方案,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設立保護標志,建立保護檔案,加強保護管理。
第九條 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種質資源;
(二)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三)采礦、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質;
(四)狩獵、放牧、開墾、燒荒。
第十條 因科研、教學、人工繁育等需要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內采集、采伐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審批。
第十一條 從省外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省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后,報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登記;林木種質資源引進后,應當在引進地的縣級林木種子管理機構監督下開展引種試驗;引種成功需要推廣的,應當通過品種審定。
省林木種子管理機構應當對引進的林木種質資源的引種試驗、推廣使用等實施跟蹤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和推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選育林木品種,推廣和使用林木良種,扶持專業化良種繁育基地建設。
第十三條 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未經審定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設立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審(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使用。
通過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嚴重退化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認)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十五條 林木良種實行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推廣使用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良種推廣體系和推廣示范基地。
第十六條 生產、使用林木良種實行補貼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木良種補貼納入財政補貼范圍,并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對良種生產者和使用者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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