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團化、多元化發展的監管需要,規范其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及其附屬法人機構等組成的集團的監管。
本辦法所稱集團是指資產公司、附屬法人機構以及特殊目的實體等其他附屬經濟組織組成的集團。
本辦法所稱集團母公司是指資產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附屬法人機構(不包括政策性債轉股企業)是指由資產公司控制的境內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資機構。“控制”概念按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有關標準界定。
當被投資機構不為資產公司所控制,但符合下列情況的應當納入集團范圍監管:被投資機構總體風險足以對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被投資機構合規風險、聲譽風險足以對集團聲譽造成重大影響。
本辦法所稱集團層面監管是指對集團母公司的審慎監管以及通過集團母公司對集團內未受監管實體的間接監管。集團未受監管實體是指不直接受到金融分業監管機構審慎監管的附屬法人機構以及特殊目的實體等其他附屬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集團范圍監管是指通過金融分業監管機構(及其他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對集團實施的全面審慎監管。
第三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授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集團母公司和實施集團并表監管,并負責集團層面監管。集團附屬法人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接受相關監管機構或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協調實現集團范圍的全面、有效監管。
第四條 銀監會建立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框架,并定期評估、及時更新,以確保對資產公司集團監管的有效性。
集團審慎監管側重于同集團經營相關聯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多重杠桿、風險傳染、風險集中、利益沖突、內部交易及風險敞口等。
集團審慎監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風險管控、內部交易、資本充足性、財務穩健性、信息資源管理和信息披露等。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框架
第五條 集團應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集團母公司及各附屬法人機構應當遵循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合理的治理制衡機制和治理運行機制,確保集團有效履行審慎、合規的義務,治理框架應關注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團架構的一致性;
(二)集團組織和管理結構的適當性;
(三)集團重要股東的財務穩健性;
(四)集團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集團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重要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集團管理中的適當性;
(五)對集團內部利益沖突的管理;
(六)集團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體系、內部審計及合規職能。
第六條 集團母公司應當參照《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滿足集團運營的組織、業務和風險管理需要。
集團母公司應規范指導附屬法人機構建立和完善與其業務性質、規模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機制,并在符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附屬法人機構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確保附屬法人機構的公司治理機制服從集團整體的治理要求。
第七條 集團母公司董事會應對集團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向董事會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董事會授權就專業事項進行決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戰略委員會負責制定集團整體發展戰略,制定集團戰略應當聽取主要附屬法人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的意見;
(二)審計委員會負責檢查集團內部控制及合規情況,評估集團合并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三)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督促和指導高級管理層建立集團整體的風險偏好以及有效、適當的內部控制體系和風險隔離機制,風險隔離的具體內容參照《商業銀行并表管理及監管指引》執行;
(四)關聯交易委員會負責集團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和批準,識別和控制內部關聯性引起的合規和風險問題;
(五)薪酬委員會應負責審議集團激勵約束制度和政策。
第八條 集團母公司監事會應當履行對集團管理的監督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監督集團整體發展戰略的制定及實施;
(二)監督集團合并財務報告的制定,以及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三)監督集團整體風險、內部控制體系和風險隔離機制;
(四)監督集團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的管理、審查、批準及合規情況;
(五)監督集團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第九條 集團母公司高級管理層執行董事會對集團管理的決策,包括但不限于:執行董事會關于集團管理的戰略方針和重大決策;制定集團管理制度,對集團的人力資源、財務會計、信息系統、品牌文化等實施有效管理,確保集團管理各項決策的有效實施;確保集團的監管、合規以及審計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并落實監事會對集團監督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集團公司治理框架應當能夠恰當地平衡集團母公司與附屬法人機構,以及各附屬法人機構之間的利益沖突。集團母公司負責制定能識別和管理集團內部利益沖突的政策和程序。利益沖突來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團內部交易及定價,母公司和附屬法人機構之間的資產轉移、利潤轉移、風險轉移等。
第二節 集團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集團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定其職能、業務條線和區域組織結構,確保整體的組織架構有助于集團穩健經營,且不影響監管機構對其實施有效監管。
第十二條 集團應當建立健全與業務策略和風險狀況相符合的管理架構,明確集團管理的職責、政策、程序和制度,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和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集團母公司及附屬法人機構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關鍵職能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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