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法訴訟的流程
如何進行遺產繼承訴訟,首先應注意遺產繼承糾紛是否過了訴訟時效。在確定遺產繼承糾紛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也明確了原被告,且符合訴訟條件的,即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起訴。此時,原告應明確訴訟請求,寫好起訴狀,而被告則應準備好應訴答辯。
遺產繼承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如下: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遺產繼承訴訟原被告的確定
在財產糾紛中,遺產繼承的糾紛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爭議的各方都是有親屬關系的人,大部分還是至親。所以,即使發生爭議,大部分當事人只是不滿一個或幾個人的行為,很少對所有的爭議相關人都要求提起訴訟。但是,因為繼承的財產的同一性,一個繼承的案件會對所有的繼承人產生影響。所以,許多當事人在起訴時不知如何確定被告。
針對這個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為原告。繼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做為被追加的原告。
遺產繼承訴訟管轄法院的確定
對于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遺產繼承訴訟請求的確定
訴訟請求就是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解決什么問題。由于我國法律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因此,當事人在告訴(起訴)時,一定要具體而又明確地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是什么,有哪些內容。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但是,由于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在起訴時要區別對待。就本案而言,當事人在起訴時,只考慮了一般情況,而忽略了特殊情況,即沒有考慮雙方當事人已經訴前就遺產繼承問題達成了協議的客觀情況;如果反悔而起訴,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就必須明確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協議,同時提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依法繼承遺產。
同時,要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系。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針對不同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系問題。
遺產繼承訴訟的起訴與答辯
這里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起訴方,二是答辯方。
就起訴方(原告)來說,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要明確起訴的條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應該符合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寫好起訴狀(起訴書)。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一種訴訟文書,俗稱“狀紙”。原告起訴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以書面形式為原則。現在我國司法機關和法律服務部門都有專門的訴訟用紙,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規范要求去寫即可。但在寫起訴書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寫明訴訟請求;二是根據訴訟請求闡明訴訟事實和理由,事實要客觀、真實,理由要充分。就本案來說,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未寫清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理由又未達到充分,這就給自己以后的訴訟過程帶來“后患”。
就被告方來說,對原告的'起訴要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現實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無理告訴,或知道自己無理就不進行答辯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意味著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
其次,要正確對待。先要看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有無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再次,就是寫好答辯狀。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駁斥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要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告起訴狀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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