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休閑漁業船舶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強休閑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了《浙江省休閑漁業船舶管理辦法》,下面辦法的詳細內容。
《浙江省休閑漁業船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休閑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漁港設施、休閑漁業船舶和人員、財產安全,維護漁港、景區及休閑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根據《浙江省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休閑漁業的漁業船舶和船員,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以及參與休閑漁業的管理人員、其他參與休閑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休閑漁業船舶是指從事水上垂釣、捕撈、采集等與漁業有關的休閑游樂活動的船舶,不包括排、筏、浮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閑漁業船舶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共同做好休閑漁業船舶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休閑漁業船舶心須企業化經營并納入船舶所在地鄉(鎮)、村漁船管理,建立相應的安全責任制。
第六條休閑漁業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對休閑漁業船舶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休閑漁業船舶的船長對全船人員生命財產負直接責任,休閑漁業船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負領導責任,有關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休閑漁業船舶應當符合安全適航標準并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登記。未經檢驗、登記的,不得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活動。
第八條休閑漁業船舶的.營運、建造、改建、更新和購置實行許可制度,由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休閑漁業船舶的審批。
第九條休閑漁業船舶實行年審制度。年審時間為每年的l2月1日至l2月31日。年審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未經審核不得從事休閑漁業經營活動。
第十條 申請建造、改建、更新和購置休閑漁業船舶,申請從事休閑漁業活動的企業應向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下列材料:
1.同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簽發的項目批準文件;工商營業登
記執照等。
2.申請人填寫并由當地村及鄉(鎮)人民政府、船籍港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簽注意見的《浙江省休閑漁業船舶審批申請表》(樣式見附件一)。
3.船舶建造、改建、更新計劃或擬購船舶的技術資料。
4.休閑漁業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地點及休閑活動區域等相關資料。
5.從事休閑活動的作業類型及漁具漁法。
第十一條建造、改建、更新、購置休閑漁業船舶的審批條件:
1.船舶營運性質明確,符合當地漁民轉產轉業及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
2.休閑漁業船舶同旅游主管部門審批的休閑項目相配套;
3.建造、改建、修理的船舶應在漁船檢驗機構認可的船廠建造或改建;
4.擬購船舶技術資料齊全,經修理后符合營運和適航的要求;
5.船舶安全管理組織落實。
負責休閑漁業船舶審批的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上述條件嚴格把關,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不得批準,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漁業休閑船舶發現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應當撤銷批準。
第十二條對批準新建、改建、更新或購置的休閑漁業船舶,批準部門發給《浙江省休閑漁業船舶準造(改、購)證》(樣式見附件二)。申請人憑證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捕撈許可。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不得受理船舶檢驗、登記、捕撈許可。
第十三條休閑漁業船舶的所有權發生轉讓、變更的,船舶所有人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船舶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對跨市、縣(市、區)轉讓的,漁港監督機關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時,應查驗受讓方是否持有《浙江省休閑漁業船舶準造(改、購)證》,未辦妥手續的,不予出具船舶登記注銷證明。
第十四條休閑漁業船舶報廢或滅失,船舶所有人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休閑漁業船舶按規定辦理檢驗、登記,取得有效證書、證件后,并配備合格的職務船員,方可航行和作業。
出海休閑漁業船舶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書外,應向公安邊防機關申辦戶籍注冊,領取出海船舶戶口簿;其船員應向公安邊防機關申領出海船民證。
第十六條休閑漁業船舶及參與休閑活動的人員必須參加船舶及人身保險,人員保險可以按休閑漁業船舶核載人數實行定額保險。未辦理保險手續的,登記機關不得受理船舶登記、發證。
第十七條休閑漁業船舶的船員,必須經過海上救生等專門培訓,具備休閑漁業船舶安全作業技能,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休閑漁業船舶的所有人應制訂和落實船員安全崗位職責,每艘休閑漁業船舶必須根據船長配備相應的安全救生員。
第十九條休閑漁業船舶作業中應遵守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改變作業區域,不得超越該區域航行、活動,不得超載,不得隨意改變停靠點;休閑漁業船舶出海后必須利用無線電等方式向所屬單位進行定期報告。
休閑漁業船舶在航行中,應遵守船舶避碰規則及其他有關航行規定。
第二十條休閑漁業船舶活動僅限于白天且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進行;單次出、返航時間最多不得超過8小時。
第二十一條航行作業區域最大風力不得超過蒲氏6級,距岸不得超過5海里;船長小于12 米的休閑漁業船舶,航行作業區域距岸不得超過2海里。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海事部門劃定休閑漁
業作業區域,并通報當地公安邊防部門。
劃定作業區域時應避開海事部門分布的航路、錨地水域,及已經形成的習慣航道、船舶作業區域等,盡可能避免休閑漁業船舶進出作業區域時有穿越航道、錨地等妨礙其他船舶安全航行和錨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休閑漁業活動開始前,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應對游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事項說明,公布游客安全須知,確保游客掌握安全要領,對游客健康條件不適合參加休閑活動的,應當以“告知”方式予以公布。游客應當遵守休閑漁業活動規定,必須穿上救生衣,服從管理。休閑漁業活動規定由船籍所在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級漁港監督部門負責搭載12人及以上休閑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縣(its、區)級漁港監督部門負責搭載12人以下的休閑漁業船舶的登記、發證工作。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必須組織建立休閑漁業船舶海上遇險救助機制和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當地海上搜救中心備案。休閑漁業船舶實行定期簽證,其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船籍所在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現場監督管理,確保船舶及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休閑漁業船舶船名號由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統一編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休閑漁業船舶的“改建”是指由非休閑漁業船舶改建成休閑漁業船
舶;“更新”是指原有休閑漁業船舶報廢或轉讓后,原船舶所有人重新建造或購置休閑漁業船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漁業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市、縣(市、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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