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平臺合同細則模板
篇一: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海洋工程裝備行業管理,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引導海洋工程裝備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提高海洋工程裝備設計制造能力、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提高資源利用率和降低能源消耗。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海洋工程裝備(平臺類)(以下簡稱海工平臺)生產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范條件中的海工平臺是指海上移動式作業與生產裝備與設施,主要包括自升式平臺、柱穩式(半潛)式平臺、坐底式平臺、水面(船式/駁船)式平臺等[具體定義等參見中國船級社《海上移動平臺入級規范》。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涵蓋海工平臺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具有生產場所用地合法土地使用權,同時具有專業、專屬的海工平臺生產設施。
(七)具備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八)按照ISO 9000或GB/T 19000系列、ISO14000或GB/T24000系列、OHSAS18000或GB/T28000系列標準的要求,建立質量、環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
(九)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金融機構信用等級達到AA級及以上。
(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技術創新與質量控制
(十一)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并具有與海工平臺設計建造相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十二)擁有設計團隊,具備研發和設計能力,專業領域覆蓋結構、舾裝、計算、輪機、管系、通風、電氣、鉆井等,具有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分析、疲勞分析、風險評估、關鍵系統集
成的能力,能夠滿足同時開展兩型以上產品設計需求。
(十三)應具有滿足海工平臺設計需要的專業軟件,以用于總體性能分析、結構強度計算、管路流體分析、生產設計建模等。
(十四)具有已建成海工平臺的業績,且所建造的海工平臺應符合相關的標準、法規、規范和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五)應建立海工平臺焊接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焊接工藝、焊材管理、焊工管理、過程監控、無損檢測等。
(十六)具有完整的海工平臺重量控制管理程序,設計、采購、建造實施全過程重量控制。
(十七)具有海工平臺精度控制管理體系,包括精度控制團隊建設、控制程序和范圍、軟硬件等。
(十八)具有完整的海工平臺調試管理體系,配備調試隊伍、軟硬件設施等,能夠完成海工平臺調試工作。
(十九)具有海工平臺材料管理體系,涵蓋材料(設備)采購、存儲、加工、安裝直至交船文件的移交整個過程,保證材料的可追溯性。
(二十)具有分包控制管理體系,有效管理分包(外協)的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
(二十一)具備組織開展海工平臺振動噪聲分析和測試、潛在失效模式與后果分析、安全分析等能力。
(二十二)應建立與所建造海工平臺相適應的質量檢驗部門,并配備具有任職能力的專職質檢人員。歸檔保存海工平臺建造過程中全部檢驗資料和全套完工圖樣,交付時應有相關檢驗機構頒發的檢驗合格證書,并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四、項目管理
(二十三)具有海工平臺項目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文檔、計劃、設計、質量、安全、成本、商務和物流管理等。
(二十四)具備與海工平臺建造技術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配備有專門的項目管理軟件,建立海工平臺建造基礎數據管理體系和分析系統,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普及率應達到80%以上,數字化設計工具普及率應達到85%以上,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應達到70%以上。
(二十五)具有海工平臺計劃管理體系,包括項目的'單項計劃、生產資源與生產任務的量化平衡分析、日程計劃等,建立企業標準作業周期。
(二十六)具有海工平臺商務管理體系,執行合同管理、變更管理、成本預算管理。
(二十七)具有海工平臺界面管理體系,企業內部部門/專業之間,企業與業主、船級社、基本設計方、關鍵設備供應商(鉆井包、防噴器、升降系統、鎖緊系統、動力系統、中控系統等)之間的協同管理狀況良好。
(二十八)擁有3名以上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應具有相應類型海工平臺建造工程項目經理任職經歷,并具有3年及以上海洋工程項目管理資歷。
(二十九)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和保修(包修)制度,配備專門的維保部門和專業人員,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維修服務。
(三十)應具備從設計、采辦、建造、調試到完工交付的總承包能力。
五、設施與設備
(三十一)應具備與所建造海工平臺相適應的場地和設施,包括海工平臺建造用塢(臺)、舾裝碼頭、起重設施、涂裝設施、廠房和倉庫等,并應具有良好的交通環境及供電、供水、供氣能力。
(三十二)具備與所建海工平臺相適應的關鍵部件制造、組裝、水下安裝、試驗、調試的條件和能力。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鋼材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噴涂設備等。
(三十三)具備滿足海工平臺建造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包括懸臂梁(自升式平臺)、井架強度試驗、密性試驗用設備、傾斜試驗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測厚儀等檢測設備及各類計量器具。
(三十四)具有完備的海工平臺設備防護體系,應包括相應的管理程序、倉儲設施、以及裝配后的防潮、防護、潤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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