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和《促進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行動方案》、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和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推進新型城鎮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要求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的組織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價機構的申請與發布、標識申請、評價及使用、監督管理。
第三條 綠色建材評價應緊密圍繞綠色建筑和建材工業發展需求,促進節地與室內外環境保護、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與產品以及通用綠色建材的生產與應用。
第四條 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和公益性原則,政府倡導,市場化運作。評價技術要求和程序全國統一,標識全國通用,在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發布。
第五條 綠色建材評價機構、評價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對評價結果負責。
建材生產企業應對獲得標識產品的質量及該產品的全部公開信息負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綠色建材推廣和應用協調組明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機構,由該機構承擔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兩部門)委托的相關事項。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明確承擔省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日常管理工作的機構;
(二)對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進行備案并將備案情況及時報兩部門;
(三)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應用的協調和監管;
(四)在信息平臺發布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等工作。
第三章 專家委員會
第八條 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提供技術咨詢和支持;
(二)評審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三)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由建筑、建材等領域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委員任期為3年,可連續聘任。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高級技術職稱且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專業領域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產業發展現狀和國內外趨勢,了解相關政策、法規、標準和規范;
(三) 出版過相關專著、發表過相關科技論文、主持過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編制或主持過國家相關科技項目;
(四) 良好的科學道德、認真嚴謹的學風和工作精神,秉公辦事,并勇于承擔責任;
(五) 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8歲。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委員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 單位或個人推薦,填寫《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專家登記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同意,報兩部門審核;
(二) 通過審核的,頒發《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 省級部門可參照本章成立省級專家委員會。
第四章 評價機構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評價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與制品、市政與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機電與智能化、資源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等專業人員,一星級、二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10人,三星級評價機構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60%,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比例不得低于30%;
(二) 獨立法人資格,在行業內具有權威性、影響力;
(三) 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以及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
(四) 組織或參與過國家、行業或地方相關標準編制工作,或從事過相關建材產品的檢測、檢驗或認證工作;
(五) 開展評價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
(六) 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對評價機構實施備案和動態信用清單管理。擬從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的機構應提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備案表》。
備案表應隨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如法人資格證書、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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