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最新版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最新版,希望大家喜歡。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個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二章 資質申請
第五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審批甲級測繪資質并頒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受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做出審批決定,頒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第七條 測繪單位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四)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核心涉密人員應持有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五)對單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訓,定期開展保密檢查工作。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公示測繪資質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推行電子政務,方便申請單位采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以數據電文方式進行在線申請。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和申請測繪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測繪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勞動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購買發票、調撥單等證明材料;
(七)測繪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八)測繪生產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作機構和基本設施等證明;
(九)單位住所及辦公場所證明;
(十)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業績及獲獎證明(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業務范圍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項材料及第(四)項中相應專業技術人員材料。
第十條 測繪單位申請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資質審查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單位涉嫌違法測繪被立案調查的,案件結案前,不受理其測繪資質申請。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六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規、技術標準,信用檔案無不良記錄且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原則上3年后方可申請升級。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原則上不得超過乙級。
申請的測繪專業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持補證申請等其他證明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證手續。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467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