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關于法定代表人條款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制定公司章程關于法定代表人條款,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示范條款
1.5.1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5.2 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補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副董事長接任法定代表人職責;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總經理接任法定代表人職責;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董事會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注釋] 也可以以如下備選條款自行設定法定代表人缺位的替補。
1.5.2-A 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董事長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公司副董事長接任法定代表人職責;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董事會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
1.5.2-B 總經理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時,由董事會指派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
1.5.2-C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主席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時,由總經理履行法定代表人職務。
1.5.3 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會/股東會]任命及解除,[董事會/股東會]可以隨時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一切與本條款相反的規定均視為未作訂立。
[注釋]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任命及解除,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法定代表人在章程中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某一特定股東任命及解除。
1.5.4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由[董事會秘書]在新法定代表人產生后[30]日內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的變更登記。
法定代表人依據本章程程序產生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公司內部產生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法律效果。這里的“公司內部”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等。
在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前,新任法定代表人對第三人的公示效力,依法律規定。
1.5.5 法定代表人的辭職
法定代表人的辭呈應經由董事會秘書向其任命機關提交。
1.5.6 公司與法定代表人訴訟
公司與現任法定代表人發生訴訟,以及與公司發生訴訟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時,公司的代表權由[監事會主席]行使。
[注釋]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總經理擔任時,發生本條款之訴訟時,也可由公司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行使公司代表權。
本節條款解讀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維護投資者利益,貫徹投資者意志的重要保障,因為法定代表人行使著公司的對外代表權,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履行忠實義務,往往會給投資者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因此,法定代表人在維護投資者利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人”
在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機關,法定代表人執行公司對外業務中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代表公司所為的法律行為是公司自己的行為,自然應由公司承擔其后果。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董事長負責全面領導公司的工作,并對此承擔責任,在公司和第三人的關系中,董事長代表公司。除法律明確賦予股東會議的權力以及法律特別留給董事會的權力外,在公司宗旨的范圍內,董事長擁有在任何情況下以公司名義進行活動的最廣泛的權力。在與第三人的關系中,公司甚至對董事長的不屬于公司宗旨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只有公司舉證證明第三人已經知道,或者根據當時情況不可能不知道,該行為已經超越公司宗旨范圍的情況才除外,僅僅公布章程不足以構成此種證據。限制這些權力的.章程的規定或者董事會的決定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職權來自法律或組織章程的規定,是一種“規則”規定的明確授權,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托書。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是基于法律或者組織章程天然形成的,在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范圍內,法定代表人享有代表法人的絕對自由。也有學者認為,我國公司法上的代表人實際上具有法定和章定的雙重屬性。由于公司代表人應當登記,只是“登記代表人”或者“注冊代表人”,不宜在法律上直接稱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應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法人是法律上擬制的人,本身不具有自然狀態上的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只有通過自然人才能得以體現和實施,自然人代表法人的行為最終由法人承擔后果。所以,客觀上要求在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一種法律制度,以協調解決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實現法人的意志。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解決了法人的意志如何通過自然人實施的問題。
我國實行的是單一法定代表人制
法定代表人是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需要,由1986年的《民法通則》所確認,與國外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的公司法均不一樣。我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唯一性,公司僅能由一個人代表,其行為視同為公司的行為,其他人經過授權后的行為是代理行為。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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