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全文」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了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下面詳細內容。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并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許可、核準后,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驗手段,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組織生產,并接受國家規定的監督檢驗。
第九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臺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對其所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十條 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應當查驗。
物流園、批發市場、游樂場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進場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證明文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承租單位不得投入使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允許進場使用。
第十二條 進口特種設備的采購者應當在簽訂采購合同前,告知進口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政策咨詢和風險警示。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
(四)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使用過程中或者檢查、檢驗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事故隱患,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擬暫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過戶使用的,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注銷證明等證明文件,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準的范圍、項目內,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檢驗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時間,按期實施檢驗,并在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對國家沒有統一制定安全技術規范的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項目,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制定作業指導書。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的建議。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或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接到異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鑒定、確認。
鑒定、確認過程中需要復檢的,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先行支付。原檢驗數據或者結論錯誤的,該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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