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版),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汽車運輸有償服務的活動,包括道路旅(乘)客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旅(乘)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包括普通貨物運輸、專用運輸、大型物件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汽車租賃、道路運輸站(場)和交通物流、貨運代理、貨運信息服務等經營業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優化調整道路基礎設施、運輸裝備和運輸服務的結構,完善現代道路運輸體系,逐步實現城鄉、區域客運一體化和貨運的專業化、集約化,推進交通物流業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客運,對公共汽車客運發展、道路運輸站(場)樞紐建設、交通物流發展等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擬定產業政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符合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
道路運輸站(場)、公交站場、出租汽車服務中心、駕駛人培訓教練場地等交通設施布局和建設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并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予以規劃控制。
第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鼓勵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和新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多式聯運等運輸方式。
第八條 道路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則,根據行業協會章程,規范和指導會員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圍、種類、項目、區域和場所等許可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用于客運、貨運、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汽車租賃、交通物流經營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件,并隨車攜帶。
第十條 客運、貨運的駕駛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機動車駕駛人培訓教練員以及國家規定的機動車維修、檢測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考試取得從業資格證件,并在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時隨身攜帶。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日未經營,或者開業以后連續一百八十日停止經營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注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變更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停運。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并按照規定進行維護、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條件以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道路運輸公共信息服務,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相關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并定期向社會發布有關運輸信息。
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經營管理、安全管理、統計和檔案制度,及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配備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的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從事公路客運聯網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經營活動的相關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任務,服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承擔應急運輸任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發生旅(乘)客嚴重滯留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散,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統一調度、指揮。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經年度審驗或者年度審驗不合格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
(二)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車輛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
(三)使用未經檢測、檢測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維護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
(四)聘用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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