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稿)
為了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修訂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后內容有什么變化呢?下面是修訂稿內容,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并負責應急預案中涉及到的應急職責、應急程序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從總體上闡述事故的應急工作原則,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等,可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不同事故類別,針對具體的場所、裝置或設施制定具體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包括事故風險分析、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和注意事項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崗位操作規程以及危險性控制措施,組織本單位現場作業人員及內部安全管理等專業人員共同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在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基礎上編制應急預案。同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并及時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防控措施,配置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風險分析情況;
(四)有明確的應急組織體系和具體應急人員的崗位職責;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應急程序和預防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簡潔、準確和有效;
(八)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評審前,應當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對預案進行桌面演練,通過桌面演練來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應急預案中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并附有評審人員簽字名單。
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組織本單位人員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應重點從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進行評審。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指南或規范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執行。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通過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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