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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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術學校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全稱:xx應用職業技術學院
英文名稱:xxxxxxxxxxxxxx
中文簡稱:xx應用職院
學院網址為:xxxxxxxxxxx
學院法定住所:xxxxx自治區xxx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號。
學院設有校本部、xx南校區、xx北校區。地址分別為xxxxx自治區xxx自治州xx市北京西路62號、xx塔城地區xx市珠江路、xx塔城地區xx市xx路224號。
在辦學過程中并入學院的機構,均為學院的組成部分。學院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法律、政策規定,變更辦學場所。
第三條 學院為從事公益服務的二類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院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主要職能。
第四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職業教育辦學規律,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民主管理。
第五條 學院堅持依法治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學院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依法保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學院堅持民族團結互助,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的原則處理和發展民族關系,在各族師生員工中牢固樹立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七條 學院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堅持黨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加強和改進思想教育工作,嚴格管理思想文化教育隊伍,引導師生正確認識和對待宗教問題,堅決抵御宗教向學院滲透。
第八條 學院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積極開展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疆內外合作辦學;以學歷教育為主,兼顧各類職業培訓、鑒定和教師繼續教育等非學歷教育。
第九條 學院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根據發展需要,自主設置專業和調整專業結構。學院專業設置涵蓋土建施工、自動化、化工技術、文化藝術、教育、紡織服裝、旅游、電子商務、物流等專業類別。
第十條 學院以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及自治區重點支柱產業為重點,深入實施“質量立校、文化建校、人才強校、依法治校、和諧興校、特色亮校”戰略,積極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中高職融通教育,不斷提高學院辦學水平,提升學院服務社會能力,擴大學院影響力。
第十一條 學院把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作為辦學的生命線,始終堅持教學工作中心地位,牢固樹立“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辦學理念,以教育教學改革和質量工程建設為抓手,不斷深化工學結合、現代學徒制等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二條 學院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惠多贏”的開放辦學理念,積極探索辦學體制機制創新,不斷整合區域職業教育資源,建立區域型職業教育集團。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院
第十三條 學院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的業務主管部門是自治區教育廳。學院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舉辦者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以宏觀管理、間接管理為主,支持與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推動學院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十五條 舉辦者支持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院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十六條 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第十七條 舉辦者核定學院辦學規模和學院發展規劃,明確學院辦學任務。
第十八條 舉辦者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并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根據國家標準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
第十九條 舉辦者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院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第二十條 學院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院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主制定并實施學院事業發展規劃;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按照國家政策,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
(三)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和調整專業結構;
(四)根據自身條件,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行政管理、社會服務、交流合作等活動;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設置教學、科研、管理等內部機構,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院財產和經費;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學院根據自身條件,開展各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項目,鼓勵學院科研和技術成果的社會化和產業化,鼓勵產學研合作的成果運用于研究和教學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院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學院章程履行各項職能;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自治區教育政策;
(三)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為學生提供優質的教育和就業服務;
(四)規范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使用,提供辦學所需的校舍、師資和裝備,優化資源配置,保障辦學質量和效益;
(六)接受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評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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