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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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為貫徹執行《九江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九府廳發〔2012〕75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中央、省屬、市屬企事業單位,應當參加當地生育保險。
二、參保登記
第二條 本細則實施后,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新成立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并在《社會保險登記證》上進行生育保險登記。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現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在當地醫療保險局參保登記;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當地社會保險局參保登記。
第五條 用人單位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在職職工在6人以上的應單獨立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批準設立文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九江市職工生育保險申報登記表》;
4、《九江市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員花名冊》;
5、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六條 用人單位依法變更或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或注銷。
第七條 對不按規定參保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對經責令后仍拒不參保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基金征繳
第八條 生育保險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生育保險費,所繳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月繳費總額為:本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月繳費基數)×1%(繳費比例)×參保人數。
按規定參加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應與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保持一致。生育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一征繳。
第十條 應保未保職工在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前進入本單位工作的,自用人單位參保登記月份起補繳生育保險費;在用人單位參保登記后進入本單位工作的,自進入本單位參加工作月份起補繳生育保險費。
四、待遇支付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本細則實施滿一年后,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本細則實施滿一年前,生育保險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第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用標準
(一)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內的,實行最高限額標準下據實結算,超出限額標準部分由個人自行負擔(最高限額標準另行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當期發生產后并發癥(產后出血、產褥感染、泌尿系感染、產后心理障礙、產后DIC等)的,屬于“三個目錄”內的醫療費,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外,剩余部分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三)分娩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出院后3個月內發生產后并發癥(產后出血、產褥感染、泌尿系感染、產后心理障礙、產后DIC等)的醫療費用,屬于“三個目錄”內的,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第十三條 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月繳費基數)計發,即:用人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享受天數。
1、取宮內節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貼;
2、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貼;
3、結扎輸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貼;
4、妊娠3個月以內(含3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5、妊娠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含4個月)流產的,或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6、妊娠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或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7、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胎兒宮內死亡或嬰兒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貼:
1、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或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正常受孕生產多胞胎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3、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4、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含4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貼。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
(一)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規定參保并為該職工履行繳費義務滿12個月以上。
1、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職工調動工作單位,生育保險費繳納至調出月份止,新用人單位自接收月份續保。期間,因工作調動而發生的中途斷保,斷保時間不超過3個月(含3個月)續保的,原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繳費的月數與新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繳費的月數合并計算;斷保時間超出3個月續保的,繳費月數從新用人單位續保月份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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