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提案2017
2017有什么政協提案呢?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政協提案2017相關內容,僅供參考。
篇1
提案第20170018號
案 題:關于進一步健全孤兒保障社會網絡體系的建議
提 出 人:民革廣東省委會(共1名)
分 類:綜合
辦理類型:未分派
承辦單位:
內 容: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職責的未成年人,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規定,對包括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內的困境兒童應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醫療、強化教育保障、落實監護責任、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等。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于2016年3月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粵民發〔2016〕45號),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對全省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而且,省級財政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安排,并已向各地下撥共1億元2016 年度補助資金,是全國在省級層面補助力度較大的省份之一。
雖然廣東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經建立,但救助只能讓他們免于困頓,仍治標不治本。只有在積極給予他們關懷的同時,也從這一群體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才能找得到真正解決這一社會問題的途徑。
一、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產生的背景分析
(一)從調研組在河源市實地調查走訪的情況來看,除多數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屬第二、三類以外,父母重殘(主要是指精神病或聾啞殘疾)的占了相當的比例,例如和平縣、龍川縣、紫金縣54名受訪兒童中有4名兒童父母均是重度聾啞人,有4名兒童的父母一人聾啞、一人有智力障礙,有1名兒童父親有精神疾病、母親棄養,有1名兒童父親有精神疾病、母親死亡。而這些兒童多數屬于多子女家庭,父母重度殘疾的家庭,往往有子女三個(及以上),由于他們身體的殘疾,與人溝通存在障礙,生活無著,加上多子女,家庭經濟更是雪上加霜。通過調研發現,父母重殘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家庭之所以產生,主要是受了傳宗接代的傳統思想影響,一個家族中出現聾啞、瘋傻等重度殘疾的男性時,即使他本身如何貧困,為了防止他老無所養,家族親房總會積極幫他張羅成家。這樣的家庭生出的子女,除本身可能因遺傳帶有類似殘疾外,即使是健康正常的孩子,也由于父母雙方無能力養家而陷入事實無人撫養的境地。
(二)跨省婚姻及事實婚姻的破裂極易產生被棄養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農村年輕勞動力外出務工已成常態,在這樣的大環境影響下,許多青年因打工而結識、成家。這樣的婚姻一旦破裂,外省籍的配偶隨即返回原籍,不再聯系,而這樣的單親家庭中,父親或母親如果發生因病或意外死亡、犯罪服刑、重殘等情況,經濟來源斷絕,孩子就只能交由年事已高并無勞動力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成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與此同時,即使這樣的跨省婚姻或事實婚姻并未破裂,一旦配偶一方發生因病或意外死亡、重殘,以及犯罪服刑、強制戒毒等情況,外省籍的配偶一方或未登記的配偶一方也往往在短時間內即離開,將孩子棄養。
二、實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一)認定程序較細致
由于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審批手續較為嚴格,一些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所依附的親屬一時無法找齊相關證明文件,導致他們無法被審批通過,也就無法獲得相應保障。如有些孩子存在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棄養的情況,在孩子需申報基本生活保障時,村干部雖可通過當地派出所查詢到其父母之一正在服刑,但由于其實施犯罪時多在外地、判決通知書未寄送達其戶籍所在地,申報時也就因為沒有相應的判決通知書復印件而無法獲得審批通過;有些孩子符合受助條件,但由于孩子父母未領取結婚證、也未及時上戶口,就算有棄養情況發生,也無法獲得審批、取得救助。
(二)政策宣傳仍未到位
不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實際上并未上報,原因是村民仍不知有此政策,村干部未作廣泛宣傳。例如,河源市和平縣受民革組織資助的10名困難學生中,除1人是孤兒、1人是困難家庭子女外,其余學生均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受助條件,但在和平縣上報的99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中,僅有5人列入受助名單,剩余3人則未被列入。
(三)法律追究難以執行
根據《婚姻法》第21、25及44條的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即使是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大部分被棄養的孩子由于年紀尚幼,并無維權能力,而他們的監護人大多是祖父母一輩,法律意識淡薄,也不知道該如何去幫助維權,特別是跨省婚姻家庭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大多數都不知道他們的外省籍父(母)親的家究竟在哪里,維權難度也較大。
一、加大政策宣傳
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能較大改善監護人是祖父母、勞動力欠缺的貧困家庭經濟現狀,使孩子們不再陷于困境。而針對目前不少有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貧困家庭仍然不大清楚的實際,建議加大對這一政策的宣傳力度,使更多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能享受到這一政策。一是盡快通過電視、廣播等宣傳這一政策,通過公益廣告,使這一政策家喻戶曉。二是通過駐村干部加大宣傳。建議結合當前全市開展精準扶貧工作的契機,讓駐村扶貧干部加大宣傳,同時,使他們在開展入戶調查、扶貧的過程中,對發現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及時登記上報。三是利用學校這個平臺進行宣傳。將政策宣傳擴大到村一級中小學校,使每個學生都知道有這樣的政策,鼓勵條件符合孩子及時申報。
二、強化資金監管
一是建議要確保保障金及時發放。對陷于困境的家庭來說,500元的救助無異于雪中送炭,特別在每年開學季,不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常因上學要交的各類費用問題而面臨輟學的困境。為此,對已核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盡快并及時發放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保障其日常生活及學習需要。二是建議要確保保障金專款專用。要建立相應的監督制度、公示制度,使保障金流向透明化,并對各縣區發放保障金實施不定期抽查,確保專款專用,對私自將保障金挪作他用的部門或個人,嚴格追責。
三、加大救助力度
正如河源市基層村干部所言,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不僅“孤身”,而且“孤心”,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關愛,也應不僅僅體現在發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上。一是建議扶貧駐村干部關注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對父母雙方均重殘,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重殘)一方棄養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駐村干部應將其納入重點幫扶對象行列,從生活上、感情上對其進行幫助和關愛;對父母雙方一方入獄服刑一方棄養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建議駐村干部在其父(母)刑滿釋放前也關注、幫助這些孩子。二是每年各類社會團體舉辦的關愛兒童類慈善活動也應將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納入幫扶范圍,特別是在助學濟困方面。三是建議司法機關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機關應組織相關律師協助維權,特別是跨省婚姻棄養的孩子,更要通過函件方式,幫助其找到父(母)親。四是報紙或電視、網絡等媒體應開辟專欄,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生存情況進行報道,讓更多人關注、關愛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并對棄養的父母進行道義譴責。五是針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孤心”的現象,由社區服務中心或轄區內社團組織(慈善公益機構)心理醫生定期為其進行心理干預和學習輔導,引導他們身心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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