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各(省)地區法定婚假規定匯總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12月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1、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5]
2、“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 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 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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