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答辯狀意見書
答辯人:諶剛案號:(2015)深羅法民一初字第2316號
就法庭要求對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一事,原告提出以下意見:
1、在法律沒有宣判原告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前,原告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訴訟能力),對于被告對原告民事行為能力的質疑原告不予認同,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求對原告進行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勢必提高訴訟門檻,并對原告造成巨大經濟壓力,影響公民依法維權。原告自己起草撰寫起訴書起訴,在法庭上自辯,自己寫辯護書,這些事實都是原告有訴訟能力最好的證明,希望法庭予以采信,對原告有沒有行為能力法醫鑒定可能更專業,但對原告有沒有訴訟能力法官可能能更專業的判斷,對于被告對原告有無訴訟能力的質疑法庭應予駁回。如果刻板的做司法鑒定,醫院完全可以通過內部操作,將所有被精神病人擋在法庭外。在2012年6月15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吳春霞起訴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勝訴的'案件中,醫院代理人多次要求對原告進行是否有精神病,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的鑒定,均被法庭予以駁回,才有原告最終的勝訴。如果這類案件都要求原告做司法鑒定,很可能就合法的把所有與精神病院打官司的人趕出法庭,申冤無路。不知這是不是法律所要達到的效果。
2、被告在確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癥”基礎上提出對原告進行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原告對被告“精神分裂癥”的診斷不予認同,要求首先對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醫院是否誤診,如果原告沒有患有“精神分裂癥”,被告對原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就無從說起。
3、在被告答辯書中提出第三次住院為2014年8月18日,說原告“不配合服藥,不聽家人勸說,言語行為沖動,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有何證據,原告有沒有出過院?沖動的行為是什么?如果沒有證據就是虛假的。以此為由的強制收治入院也是違法的。法律存在的意義是懲罰和避免違法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醫院與個體的訴訟對壘中,強弱顯然不對等,不應置被告的違法行為不顧,反而要求原告做對原告明顯不利的行為能力的鑒定,而且由于難于找到與被告完全沒有關系的第三方鑒定機構,法庭采信這樣的鑒定結果違背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
原告:諶xx
2015年7月29日
【原告答辯狀意見書】相關文章:
3.原告怎么寫答辯狀
7.意見書
8.反饋意見書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251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