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果樹園林專業合作社章程
農牧業合作社要設立章程,林牧業也要設立章程,連果樹果林合作社也要制定章程,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xxx果樹園林專業合作社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xxx果樹園林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XXXXXXXXXXXXXX等人發起,于20xx年6月5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XXXXXXX社,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
本社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和果樹、花卉、優良品的引進和繁育苗木銷售。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果樹、花卉、良種的引進和繁育苗木的銷售。
(二)提供果樹、花卉、綠化苗木種植栽培技術、信息。
(三)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六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苗木、花卉繁育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第七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八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九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本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一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二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三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二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
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上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續、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六條 本社每年召開2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七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
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八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十九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條 本社經理由成員大會聘任或者解聘,對成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本社理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按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監事、經理。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2487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