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江蘇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省衛生廳負責全省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各考核機構開展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醫師定期考核適用于依法取得醫師資格(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經注冊后在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兩年及以上的醫師。
第四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第五條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進行。
第六條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各級醫師協會(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各級醫師協會。
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各級醫師協會可向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承擔相應范圍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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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應由該醫療機構負責。
第八條根據衛生部醫管司要求,100張床位以下的醫療機構、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下的預防、保健機構,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醫師執業注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組織健全的各級醫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九條申報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各級醫師協會,應當向所屬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定期考核機構申請表;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已設立醫師考核委員會證明文件及組成人員名單;
(四)已制定的醫師定期考核具體方案和工作制度,考核方案應依據被考核單位性質制定,確定不同崗位、不同職稱醫師的工作量指標和工作質量指標;
(五)有解決醫師集中考試和實踐技能操作的場地和必要設備的具體方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復,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當地主流媒體公布被批準的考核機構名單,并上報省衛生廳備案。
第十一條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確定考核指標,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結果的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并根據需要,成立專門的技術水平評價組織,具體負責醫師業務水平測試。考核委員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考核內容可根據醫師執業類別、專業技術水平等,參照衛生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分類分級至二級診療科目進行測評。
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醫院實際情況,堅持定性考評與量化考核相結合,與醫師年度考核、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相銜接。
第十三條業務水平測評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等,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相應的技術操作能力,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及其他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考核周期內,被考核醫師參加職稱晉升考試、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考核、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考核、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考試或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考試,并考核合格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試合格,不需再參加業務水平測評。
第十五條工作成績評定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的情況;堅持日常工作,完成相應的工作量情況;主要業務工作情況,患者投訴情況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所在醫療機構的安排,完成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搶險救災任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情況;其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職業道德評定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醫師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德規范的情況,醫師的工作作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情況等。評定以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采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采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采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第十七條考核評價工作采用《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進行考核評價,總分為100分,其中業務水平30分、工作成績50分、職業道德20分。各考核基地及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結合實際細化《江蘇省醫師定期考核評價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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