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共場所禁煙條例
近年來,不少地方相繼出臺了公共場所禁煙條例,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深圳公共場所禁煙條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減少煙草煙霧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衛生環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特區內控制吸煙工作(以下簡稱控煙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工作原則】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場所負責、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政府)建立多部門綜合管理機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煙環境的意識,倡導公眾不吸煙。
第五條【經費保障】政府應當對控煙的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科學研究、監測及評估等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六條【社會參與責任】鼓勵并支持市控制吸煙協會開展控煙宣傳,提供控煙技術服務。鼓勵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煙工作或為控煙工作提供幫助和支持。
政府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控煙工作可以采用志愿者服務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二章 控制吸煙的場所
第七條【個人義務禁止性規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禁煙區域吸煙。
第八條【禁止吸煙場所區域】下列場所為禁止吸煙場所: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工作場所的室內區域;
(二)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三)除第(二)項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及室外教學區域;
(四)主要為婦女、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區域;
(五)除第(四)項以外的醫療衛生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
(六)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以及其他各類公共文化、科技場館的室內區域;
(七)文物保護單位、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八)金融、郵政、電信、股票交易等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九)商場、超市、書店等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的室內區域;
(十)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游藝廳等的室內區域;
(十一)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十二)校車和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各類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及售票廳、旅客等候的室內區域;
(十三)公用電梯間及其室內等候區域;
(十四)賓館、酒店、旅店、餐廳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十五)市、區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煙場所;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九條【限制吸煙場所區域】下列場所為限制吸煙場所:
(一) 酒吧、咖啡廳、茶藝館等餐飲服務場所;
(二) 歌舞廳、桑拿、按摩、洗浴等公共休閑服務場所;
(三) 機場候機隔離區。
第十條【限制吸煙場所的禁煙區域吸煙室設置】限制吸煙場所除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規定室內區域禁止吸煙外,應當設置吸煙室。吸煙室以外的其他室內區域為禁止吸煙區域。
鼓勵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自行全面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吸煙室區設置標準】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設置吸煙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與禁止吸煙區域有效分隔,并安裝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
(三)設置吸煙室指引標識;
(四)配置煙灰缸(盒)并放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牌。
第十二條【鼓勵自愿設立禁煙區域】鼓勵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參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禁止吸煙區域,并做好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鼓勵設置室外吸煙點】鼓勵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在室外遠離人群和必經通道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區域設置吸煙點。
第三章 經營管理者職責
第十四條【經營管理者職責】禁止吸煙場所和限制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煙的管理制度,配備控煙檢查員,并履行控煙宣傳教育和管理職責;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張貼或懸掛有煙草廣告的標識或物品;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入口及其他明顯位置設置禁止吸煙標識和監督投訴電話;
(四)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的吸煙者,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熄滅點燃的煙草制品,或者勸其離開;對不服從勸阻者,應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鼓勵行業自律社會參與】鼓勵場所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制定內部控制吸煙獎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組織實施控制吸煙準則。
第十六條【銷售限制一】醫療衛生機構、少年兒童教育或活動場所、兒童福利機構等場所內的商店、小賣部不得銷售煙草制品。
禁止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煙草制品。
第十七條【銷售限制二】煙草制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其售煙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的標識。
第十八條【禁止廣告】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報紙、期刊等各種媒體發布煙草廣告或變相煙草廣告。
禁止在戶外和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禁止煙草制品生產者、經營者以各種形式向公眾派送、發放、贈與煙草制品或煙草宣傳品。
第十九條【無煙日】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集中開展控煙宣傳,并倡導煙草制品銷售者停止售煙、吸煙者停止吸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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