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會談紀要
業務會談紀要是記載談判的指導思想,談判目的、談判主要議程、談判內容和結果的書面記錄性文件,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業務會談紀要相關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業務會談紀要1
為正確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在保理業務經營行為, 促進保理業健康發展,服務和保障金融改革創新,防范應收賬款融資風險, xxx 年10 月21 日高院召開xxx 年第27次審判委員會會議,專題研究關欲保理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 經過認真討論,與會委員對目前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些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現紀要如下:
一、會議紀要的形成背景
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前提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近年來,隨著購貨商賒銷付款逐漸成為主要結算方式,供貨商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和融資需求椎動了國內貿易中保理業務的產生和發展。xxx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推進xx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發[xxx]20號)鼓勵xx濱海新區在金融企業金融業務、金融市場和金11開放等方面先行先試。xxx年10月,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政委批復原則上同意商業保理企業在xx注冊。xxx年6月1 商務部下發《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又下發《關于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同意在xx濱海新區、上海浦東新區開展商業保理試點,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款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xxx年2月,xx市發布《xx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對商業保理公司的注冊資金從業人員及風險資本等各個方面做出了要求xx市作為商務部確定的第一批商業保理試點城市,保理業務得到快速發展與此同時,各類保理糾紛不斷
出現,訴訟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里不斷上升趨勢。由于保理合同屬于無名合同,有關保理問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明顯欠缺,審判實踐中存在許多亟待研究和解決的難題例如:案由、管轄和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保理法律關系認定問題;保理合同效力問題,應收賬款質押和轉讓的沖突問題等。
為了統一裁判標準和司法尺度,解決審判難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且相關司法解釋,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銀監會發布的《商此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布的《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中國銀行業協會保理委員會制定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xx市政府辦公廳發布的《xx市商業保理業試點管理辦法》,以及xx市金融工作局、中國民銀行xx分行、xx市商務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應收賬款質押及轉讓業務登記查詢工作的通知》,結合xx法院的審判實際,高院審判委員會專題研究和審議了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并形成基本共識。
二、保理法律關系的認定
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與保理商之間簽訂的,約定將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倩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出租資產等基礎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債權人提供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等至少項服務的合同。
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保理商必須是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開展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業保理公司;
(2)保理法律關系應當以債權轉讓為前提;
(3)保理商與債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保理合同;
(4) 保理離應當提供下列服務盼的至少一項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催收、資信調查與評估、信用風險控制及壞賬擔保。
保理商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名為保理合同,經審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構成要件,實為其他法律關系的,應按照實際法律關系處理。
保理法律關系不同予一般借款關系。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是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1,而非債權人直接歸還保理融資款。保理法律關系也不同于債權轉讓關系,保理商接受債務人依基礎合同支付的應收賬款,在扣除保理融資本息及相關費用后,應將余額返還債權人。
三、保理合同的效力
保理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保理合同屬于反向保理且符合前款規定的,應認定為有效。
四、案由的確定
保理合同為無名合同,案由可暫定為保理合同糾紛。在司法統計時,將其歸入.其他合同糾紛.項下。
五、管轄的確定
保理合同以基礎合同的債權轉讓為前提。保理業務由應收賬款轉讓和保理兩部分組成,主要呈現兩種訴訟類型:一是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資款為主要目的,起訴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僅起訴債務人。此時,保理商的法律地位是應收賬款債權受讓人,基于基礎合同的債權轉讓而主張倩務人償還應收賬款,以及因債務人不能償還時債權人依約所應承擔的回購義務,案件審理的重點是基礎合同應收帳款的償還。二是保理商僅因保理合同的簽訂、履行等起訴債權人,例如要求支付保理費用等,案件審理的重點是保理合同的履行。
保理商向債權人和債務人或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基礎合同中有關管轄的約定確定管轄。 保理商和債權人僅因保理合同的簽訂、履行等發生糾紛,按照保理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 保理合同中無管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理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保理融資款的發放地為保理合同的履行地。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92058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