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電子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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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電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和合法權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公司名稱:××市××電子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x市x區x路x號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注冊資本及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1、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3、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化工涂料、家用電器、針織布料、糧油及制品、廚房用具、酒店用品、建材、通訊器材、建筑材料、辦公用品。
第三章股東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姓名):
1、××市XX電子網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市××區××巷8號
2、××市XX經營有限公司
住所:××市××區××街××村78門103號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I、××市XX電子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為19萬人民幣,占總資本5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萬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19萬人民幣;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額為萬人民幣: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額為萬人民幣)。
2、××市XX經營有限公司膠東,出資額為19萬人民幣,占總資本5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萬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19萬人民幣:以工業產要作價出資為萬人民幣;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額為萬人民幣)上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說明下列事項:
(1) 公司名稱;(2)公司登記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g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條股東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有權查閱;
3、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認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參加制定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確的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的義務
1、進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的轉移手續;
4、不按照前款規定輸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
7、有義務為公司的各種經營提供必要的方便。
(其它需要明確的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注:兩個股東不允許全部轉讓)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5、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依據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三條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沙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確職權)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為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監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召開,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屈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代表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了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組過;
5、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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