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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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綠化管理,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綠化和美化水平,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綠化工作。區、縣綠化委員會組織領導本轄區的綠化工作。
市、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城鄉規劃、水務、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城市綠化發展目標,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資金及用地。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群眾性城市綠化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六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化植物配置,發揮城市綠地的生態、景觀等功能。
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技術的基礎研究和轉化應用,選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節水耐旱及兼顧冬季綠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種。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及其他綠化義務,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并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城市綠化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不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指標,不得低于城市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的項目建設,不得侵占綠化用地。
在城市中心區危舊房改造、產業結構調整、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拆遷后,應當根據綠化用地需要,在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進行綠化建設。
城市中心區違章建筑拆除后,騰出的土地應當優先實施綠化建設。
建成區內閑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城市綠化。
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的綠地指標應當達到如下標準:
(一)園林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公園綠地中的綠化用地面積不得低于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三)水庫周圍和鐵路兩側的綠化帶合計寬度不得低于三十米;干渠每側綠化帶寬度應達到五至十米;
(四)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按前款第(四)項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但確需建設的,須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建設補償費,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綠化。
第十四條 綠化建設補償費的收費標準,由市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化建設補償費應當上繳財政,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綠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計達不到標準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的資金預算中應當包括綠化建設費,比例應占基建總投資的百分之三(不包括設備購置費)。綠化用地的征收與建設用地征收同步進行。
第十八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承擔城市綠化工程的單位不得違反資質標準承攬工程的設計、施工。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附屬綠化工程進行核實。附屬綠化工程不符合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出具核實文件。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建設應體現地方特色,選用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植物種類,注重植物生態習性、種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充分利用建筑墻體、屋頂和橋體等綠化條件,大力發展立體綠化。
城市公園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一條 鋪設通訊電纜、輸電、燃氣、供水、排水、供熱等管線設施,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前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保護和恢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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