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全文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制定了《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2013年8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市)區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的綠化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財政、房產、交通、水利、環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綠化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豐富綠化形式,保護植物多樣性,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含量和藝術水平。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綠地系統建設方案。
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落實新的綠化用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分期建設計劃,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需要,并應當隨公共綠化面積及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增加。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安排綠化經費。
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居住區時,應當安排綠化建設費用。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綠地率為:
(一)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擴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氣、噪聲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防護林帶。
(五)鐵路、高速公路、河道兩側及水工程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防護林帶。
屬于舊城區改造的,綠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的五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加強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一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二千至三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綜合性公園。
第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應當體現綠化優先,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走向,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地上管線應當有利于保持樹形完整及生長,地下管線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與樹木及其他綠化設施保持距離,必要時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應當栽植行道樹。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主干道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十二厘米,其他道路行道樹胸徑不得小于八厘米。人行道的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行道樹栽植應當符合行車視線、行車凈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道路紅線外兩側零星空地,由道路建設單位同步實施綠化。
城市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空地,應當按照規范要求實施綠化。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項目,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條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
屋頂綠化、垂直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其綠化面積可以按照規定比例折算為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面積。
新建的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其建筑具備屋頂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具備垂直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主干道兩側的實體圍墻,應當改造為透景圍墻。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配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鋪設植草地坪。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比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定建設工程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單位和居住區有可以綠化的空地,應當限期綠化。
閑置土地具備綠化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二十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告知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置、保護意見。
用地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落實處置、保護措施,并接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城市各類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
城市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市、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按照規定報市、縣(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并不得減少綠化指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因季節原因不能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綠化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各類綠化工程,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督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綠化工程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聯合驗收,對未達到綠化設計方案要求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查驗合格證明文件,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居住區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
居住區綠化應當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與采光、通風、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學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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