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發布了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于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7]7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國鐵路總公司:
大力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優化實體經濟發展環境,是貫徹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深化簡政放權的關鍵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清理規范涉企收費工作,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作了明確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通過采取取消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措施,在減輕企業收費負擔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目前收費名目較多、亂收費等問題依然突出,亟需通過清理規范,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規范的目標
圍繞當前涉企收費存在的突出問題,按照摸清底數、突出重點、分類規范、創新制度、部門協同、強化監管的原則,通過放開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規范一批,落實出臺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堅決杜絕中介機構利用政府影響違規收費,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企業入會或違規收費。大力推進中介服務市場化改革,有序放開競爭性服務和收費。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完善收費監管規則,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長遠、見實效的清費舉措,切實降低實體經濟運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實際負擔。
二、清理規范的范圍
對以企業為繳費主體的各類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清理規范,重點是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收費(政府部門開展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有償服務,具體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以及行業協會商會收費。
三、清理規范的措施
(一)大幅減少政府定價管理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價目錄內各項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減少包括中介服務在內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其收費不得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涉企經營服務政府定價,降低部分保留項目的收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放開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放開機場休息室、辦公室、柜臺出租等部分非航空性業務重要服務收費,放開一類機場內地航空公司內地航班地面服務收費(民航局)。放開公民身份認證服務收費(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優化電信網、互聯網網間結算價格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市場競爭減輕企業負擔,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
(二)全面清理取消違規中介服務收費
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對本領域中介服務收費進行清查(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未納入目錄清單的一律不得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國務院審改辦)。各地區應加快清理進度,尚未公布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的要盡快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服務機構,服務費用一律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
政府有關部門建設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各類電子政務平臺應免費向企業和社會開放,不得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從事商業活動;利用電子政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需引入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的,不得參與電子認證服務經營或收取費用,不得強制要求企業購買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利用電子政務平臺提供政府公開信息和辦理有關業務,不得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收取經營服務性費用(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
(三)深入清理重點領域和環節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
清理規范金融領域收費。取消商業銀行收取的個人異地本行柜臺取現手續費;暫停收取本票、匯票的手續費、掛失費、工本費;擴大商業銀行本行唯一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免費范圍,將原來需客戶申請改為銀行主動免費。深入挖掘向企業減費讓利潛力。進一步加大對銀行收費行為的現場檢查力度,嚴肅處理問責(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落實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降費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
清理規范涉及鐵路貨運收費。重點清理地方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在鐵路貨物運輸、專用線經營上的違規收費,規范鐵路運輸企業、專用線產權或經營單位收費(省級人民政府、中國鐵路總公司按職責分工)。
清理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將貨物港務費整合并入港口建設費,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改變拖輪費計費方式,由按拖輪馬力收費改為按被拖船舶大小收費(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進出口環節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開展反壟斷執法調查,規范收費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放開海關電子口岸安全產品生產市場,通過促進競爭降低服務價格(海關總署)。
清理規范檢驗檢疫檢測相關收費。取消檢驗檢疫電子報檢平臺收費,降低部分中央單位的檢疫處理、認證認可、條形碼維護、特種設備檢測等收費,降低手機相關行政許可前置檢測等收費(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按職責分工)。
清理規范人才流動等環節收費。落實《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14]101號)規定,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取消保存人事關系及檔案費等政策,規范人才招聘、評價等環節收費,相應降低人才流動成本和企業用人成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取消為落實國家強制性實名制要求對企業收取的公民身份認證服務收費,降低人口信息開發服務費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
(四)加強市場調節類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
切實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行為。進一步督促落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的部署,優化行業協會商會結構布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行業協會商會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強制企業入會,不得利用行業影響力以評比表彰、評審達標等方式違規收費。會費檔次較多、標準過高的,要調整會費檔次、降低會費標準,鼓勵會費結余較多的行業協會商會主動減免會員企業會費(民政部負責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未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行業協會商會)。對行業協會商會除會費外的其他收費進行審核,取消違規收費項目、降低不合理收費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民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
完善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目錄清單制度,清單外收費一律不得實行政府定價,實施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通過門戶網站集中公示行業協會商會會費和其他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民政部負責已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未脫鉤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行業協會商會)。
加強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嚴格落實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為委托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在價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費用,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事業單位經營服務行為監管,督促其嚴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收費偏高、盈利較多項目的收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對收費標準較高、企業反映較多的收費單位,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引導收費單位規范自身行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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