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章程》
《中國工程院章程》
(2014年6月11日第十二次院士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工程院(以下簡稱工程院),是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最高榮譽性、咨詢性學術機構,由院士組成,致力于促進工程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 工程院的職能和任務
1.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組織研究、討論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重大、關鍵性問題,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對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提出報告和建議;
2.對國家重要工程科學技術問題組織開展戰略性研究、提供決策咨詢,接受政府和有關方面委托,對重大工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劃、方案及其實施提供咨詢;
3.促進全國工程科學技術界的團結與合作,推動我國工程科學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和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激勵優秀人才成長;
4.組織開展工程科學技術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工程科學技術界,參加相應的國際組織和有關國際學術活動;
5.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先進科學文化,維護科學道德尊嚴,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二章 院 士
第三條 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工程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院士由選舉產生。
第四條 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在工程科學技術方面作出重大的、創造性的成就和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國國籍的高級工程師、研究員、教授或具有同等職稱的專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專家),可被提名并當選為院士。
第五條 院士的義務和權利
積極促進工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努力創新,不斷作出成績;提倡科學精神,維護科學道德,發揚優良學風,起表率作用;積極培養人才,推動工程科學技術隊伍建設;參加工程院及學部的活動,承擔工程院及學部組織的咨詢、評議任務,促進工程科學技術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對國家工程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決策有建議權;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提名權;在院士會議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六條 對年滿80周歲的院士授予資深院士稱號。資深院士不擔任院及學部的領導職務,不參加對院士候選人的提名和選舉,可以自由參加院士會議及咨詢、評議和學術交流等活動。享受資深院士津貼。
第七條 增選院士每兩年進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后進行,并由主席團決定。每次的增選院士名額,由主席團討論決定。
第八條 院士候選人可通過以下兩種途徑提名:
1.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選人。
2.工程院委托有關學術團體,按規定程序推薦并經過遴選,提名候選人。
對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的提名,按本條第一種途徑進行。
不受理本人申請院士候選人。
第九條 對候選人的評審和初選由各學部組織院士進行。初選時,實行差額、無記名投票。參加投票的院士人數達到或超過本學部應投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選舉有效;獲得贊同票等于、超過投票院士人數三分之二的候選人,按本學部應選名額通過初選。
各學部初選結果經主席團審議并確定終選候選人名單后,提交全院全體應投票院士進行投票終選。終選采取等額選舉,獲得有效票半數以上贊成的候選人當選。
選舉結果經主席團審議批準,書面向全體院士通報并正式公布。
第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規定,院士加入外國國籍后,即為自動放棄院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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