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管理,制定了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西安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狀況,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等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設置使用、經營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庫)、道路機動車停車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庫)。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符合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相關政策措施,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統籌安排政府建設專項資金,對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機動車停車場及停車秩序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人行道的機動車停放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發改、規劃、財政、國土、市政、消防、質監、工商、稅務、市容園林、價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停車場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規范管理的原則,逐步形成配建為主、公共為輔、道路停車為補充的停車供給格局。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將內部或者配建的停車場(庫)對外開放,實行有償使用。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全市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公安交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具體實施。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經營性停車場,并負責經營性停車信息系統運行的監督管理。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停車信息系統。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國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綜合交通規劃以及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發展規劃、發展政策和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建設及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建筑物配建停車泊位標準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和交通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商住一體的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中應當明確公共停車位與專有停車位的比例,公共停車泊位應當對外開放。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報告,并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公安交管部門及有關專家對報告進行量化評審,評審不合格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由編制單位重新編制后再次評審。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應當按照設置標準配建機動車停車場。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無法滿足配建泊位要求的,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缺機動車停車泊位數繳納建設差額資金或進行易地補建。建設差額資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施工前征收,專項用于公共機動車停車場建設。
在本辦法施行前體育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廣場、車站、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建筑以及商場、超市、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配建的停車泊位低于配建標準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按照標準增加。
配套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屬市政基礎設施,停車場用地的土地供應方式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獨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原則上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出讓方式供地。
(二)已建項目需要擴建停車場的,以出讓方式供地。
(三)對于已經取得地上使用權,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仍按劃撥方式供應;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土地出讓金按照評估的地下空間市場價格收取。
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確定項目建設主體。建設項目無人投資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投資建設。
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居住區閑置的土地,廣場、學校操場、公園、綠地地下,可實施市場化方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優惠政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竣工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建停車場建設規模進行專項審核,配建停車泊位不達標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經建成的停車場的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準單建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停車場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申請地下土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設置的機械式車庫的安裝、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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