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全文」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制定的《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具有不少貴州特色的亮點,不僅參與立法者津津樂道,也獲得了有關部門人士支持擁護,受益者更是點贊,下面是詳細內容。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6年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養老事業,保障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發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明確人員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條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及時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狀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老年人狀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養老信息化等領域開展大數據應用,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優化公共資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務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和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報道,為老年人服務。
鼓勵志愿者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經常性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老年節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敬老、養老、助老活動。
第十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權利。
第二章 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贍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二)不得強行將老年夫妻分開贍養;
(三)給患病的老年人及時治療和護理,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贍養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親自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委托親屬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為照顧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老年人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或者贍養人之間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
贍養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支持、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十三條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及家庭成員,應當經??赐柡蚶夏耆?。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或者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
有負擔能力的子女要求老年人撫養、照料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絕。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貧困老年人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增發特殊困難補助金。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特困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在老年人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給予傾斜,并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提供便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供養的老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通過發放護理補貼或者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經濟困難、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護理保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津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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