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為了加快信息化發展,規范信息化服務與管理,制定了《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信息化發展,規范信息化服務與管理,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規劃與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監管以及相關服務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促進信息化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實用高效、鼓勵創新、保守秘密、保障安全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化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信息化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安排信息化發展資金,支持信息化發展,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培訓,提高城鄉居民的信息化應用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的信息化應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廣電等有關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本省信息化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
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資源共享交換、信息安全保障等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信息化標準。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整合全省信息化資源,完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促進信息化均衡發展,推進全省信息網絡融合和信息資源共享,促進生產服務、生活服務、公共服務的信息化成果平等共享。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其他省、市、自治區的信息化合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與港、澳地區的信息化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信息服務業發展和電子商務應用以及標準化和應急保障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信息化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本系統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制定部門應當就規劃的內容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
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按共建共享原則建設。
第十二條 對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確定建設公眾通信基站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審圖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公眾通信基站建設設計標準和規范,預留基站和室內無線分布系統所需的機房、電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間,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縣級以上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許可時,應當對基站及相關設施預留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公共場館、旅游景點等所屬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及路燈、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設施,在符合安全、環保要求且不影響建筑設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應當開放用于支持通信管道、通信線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電信網、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向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延伸,依法實行城鄉統籌、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新建建筑物內的電信網、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等信息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信息管道,應當納入新建建筑物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已建建筑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尊重業主選擇,對所有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方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不得與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簽署排他性、壟斷性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參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以共建共享方式對既有住宅區、住宅建筑及商住樓進行通信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改造。建設單位、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向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業務經營者平等開放建筑規劃用地紅線內已有的通信設備間、電信間、管道和線纜等,為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省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新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部署全省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成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信息資源公開服務體系、基礎信息資源庫、政務信息資源數據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統一部署,統籌本級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在審批立項時,應當就項目建設方案或者建設規劃向信息化主管部門征求意見,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的可行性、實效性、安全性,資源整合共享等方面出具評估意見。
第二十條 信息化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有關標準和規范,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遵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信息基礎設施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危害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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