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貿學校章程(全文)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大力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制定了福建商貿學校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
福建商貿學校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大力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福建商貿學校(福建省供銷干部學校、福建省供銷技工學校)。
第三條 學校地址位于福州市倉山區首山路33號;學校新校區位于福州市晉安區宦溪鎮。
第四條 學校隸屬于福建省供銷社,為公辦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開辦資金751萬元,經費來源渠道為財政核撥。
第五條 學校以職業中專學歷教育為主,實行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是一所多層次、多專業、綜合性的中等職業學校。
第六條 學校以就業為導向,以服務為宗旨,根據職業崗位要求實施職業道德教育、職業知識教育和職業技能訓練,大力培養學生職業綜合能力,不斷拓寬辦學思路,加快教學改革,強化學生管理,加強德育工作,為社會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專業人才。
第七條 學校校訓為“勤奮、文明、求實、創新”;學校辦學理念為“以人為本、民主管理、科學發展、和諧共贏”。
第二章 管理體制及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黨委保障監督和教職工民主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校長由福建省供銷社任命。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校長為學校法人代表。
第十條 學校副校長由福建省供銷社考察、任命。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設辦公室、教學管理中心、學生工作中心、后勤服務中心、培訓與鑒定辦公室、招生與就業辦公室、電教科、圖書館、專業科等職能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負責學校教學管理、學生工作、招生實習、社會培訓和后勤服務等工作。各職能部門設科室領導1—2人,任期為三年,科室領導經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由校長聘任。
第十二條 學校定期召開行政辦公會議。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貫徹執行學校工作意見。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參加成員有校級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
第十三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學校黨的基層組織。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學校黨組織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推進教育改革發展,努力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加強學校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設,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
(三)參與學校改革發展以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的決策。
(四)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推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考核、選拔、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四條 依法建立學校工會、共青團和學生會組織,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決定辦學中的重大事項、制訂重要規章制度、處理涉及教職工和學生切身利益時應當聽取師生員工代表的意見,切實保證教職工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一)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改革發展規劃、教學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重大基建項目、教職工隊伍建設、重要規章制度以及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中其他重要問題,并根據需要作出相應決議。
(二)討論教職工的獎懲辦法、津貼發放辦法以及集體福利實施方案等有關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問題,并作出相應的決定。
(三)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四)參與評議、考核學校領導干部。
第十五條 接受物價、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設立校長信箱,自覺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十六條 實行教職工全員合同聘任制。
第三章 教職工管理
第十七條 教職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忠誠黨的教育事業。
第十八條 教師在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教師應愛崗敬業、關愛學生,刻苦鉆研,嚴謹篤學,勇于創新、奮發進取,淡泊名利、志存高遠,遵守師德規范,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人格魅力,做到靜心教書,潛心育人。
第二十條 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鼓勵教師開展教學科研,鼓勵和支持教師根據教學工作需要,參加專業進修、技能培訓、社會實踐或其它方式的培訓。專業技能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每兩年應當有兩個月以上時間到企業實踐。教師應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并達到規定學時。
第二十二條 實行教師聘任制,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用合同書》中明確的權利和義務,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做到顧全大局,團結互助,甘于奉獻,保證完成教育教學和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國家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資福利及待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定期對教職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等情況進行客觀、公平、公正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聘任、晉級和獎懲。對教學能力差、教學效果極差,學生反響強烈的教師,按規定要求其轉崗、待崗或降級聘用。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和師德師風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提名推薦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教職工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嚴重影響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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