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2016河北省
2016年河北省的病假工資規定如何?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病假工資規定2016河北省,供大家參考。
新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和計算方法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1)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病假工資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相關法律規定: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發布的年度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經濟效益,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并逐步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察工作。
第二章 工資支付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約定以下工資支付內容:(一)支付標準;(二)支付項目;(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標準;(六)工資的扣除;(七)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工資。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替代貨幣支付。
第八條 用人單位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含見習、學徒人員)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計發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直接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的,應將工資存入勞動者本人名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時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項目、時間和領取工資者的簽字,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確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本人當月實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第十四條 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婦女節、少數民族傳統節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參加社會、單位組織的慶祝活動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應當支付工資,但不按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單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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