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規定
《勞動法》關于病假期間工資的規定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5)《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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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一、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病假工資計算公式、病假工資怎么算?
項目 | 患病6個月以內 (病假工資) | ||||
本企業工齡X年 | X<2 | 2≤X<4 | 4≤X<6 | 6≤X<8 | X>8 |
應扣工資基數 | 40% | 30% | 20% | 10% | 0 |
項目 | 患病6個月以上 (疾病救濟費) | ||
本企業工齡X年 | X<1 | 1≤X<3 | X>3 |
應扣工資基數 | 60% | 50% | 40% |
1.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1)其可以由勞動合同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相應的崗位工資;
2)如果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商約定標準高的,取其高;
3)雙方無任何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來確定。
2.病假工資的系數:
1)病假工資的系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系數越小;
2)現行法律規定,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2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滿2年不滿4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80%;
4)滿6年不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90%;
5)滿8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6)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資的系數為本人工資的60%。
3.通過基數和系數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4.職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⒉〖俟べY支付規定、病假工資計算方法、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基本工資×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基本工資×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1000×70%÷21.75)×應扣工資基數×病假天數+(1000×30%÷21.75)×病假天數
當月所得工資= 當月工時工資+〔(1000÷21.75×病假天數)-應扣病假工資〕
2.全月病假,
1)非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基本工資×70%)×應扣工資基數 + 基本工資×30%
當月所得工資= 基本工資-應扣病假工資
2)定額人員:
應扣病假工資 = (1000×70%)×應扣工資基數 +1000×30%
當月所得工資 = 1000 – 應扣病假工資
若員工當月所得工資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的8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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