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為保障西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范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出臺了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下面細則的詳細內容。
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西北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范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維護電力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電網和發電企業協調發展,根據《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西北電力系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西北電力系統內由省級及以上調度機構直調的發電廠(含并網自備電廠)和由地調直調的風電、光伏、裝機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電站。地調范圍內的其它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新建火電、水電機組通過整套啟動試運行后納入本細則管理。風電場、光伏電站從并網運行之日起的第一年為考核試運行期,試運行期滿后正式納入本細則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各條款規定的違規情況,未經特別申明,均指由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非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關調度機構負責責任認定,發電企業有爭議的,由能源監管機構依法進行裁決。
第四條 西北區域能源監管機構依法對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及考核情況實施監管。電力調度機構在能源監管機構授權下按照調度管轄范圍具體實施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及統計分析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電網經營企業、并網發電廠、電力用戶有義務共同維護西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力調度機構按各自調度管轄范圍負責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西北各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它有關規程、規定。
第七條 并網發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自動化設備、勵磁系統及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調速系統、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等運行和檢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應符合能源監管機構及西北區域電力調度機構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項每月考核。
第八條 單機容量1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必須配備同步向量測量單元(PMU);電壓等級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總裝機容量超過40MW的風電場和光伏電站,其升壓站必須配備PMU裝置。應配備而未配備PMU裝置者,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30分/月考核。
第九條 并網發電廠應落實相應調度機構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對涉及并網發電廠一、二次設備的反事故措施,并網發電廠應與相關調度機構共同制定相應整改計劃,并確保計劃按期完成。對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條 并網發電廠應按照西北電網防止大面積停電事故預案的統一部署,積極配合落實事故處理預案。應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廠用電措施、全廠停電事故處理預案,并按相關調度機構要求按期報送,調度機構確定的黑啟動電廠同時還須報送黑啟動方案,未按要求報送的按15分/次考核。并網發電廠應定期根據方案開展反事故演習,還應根據相關調度機構的要求參加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以提高并網發電廠對事故的反應速度和處理能力。對于無故不參加電網聯合反事故演習的并網發電廠,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一條 并網發電企業應按規定參加廠網聯席會議,參加相關調度機構召開的有關專業工作會議。不按要求參加的,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條 發生事故后,并網發電廠應按西北能源監管局《西北區域電力安全信息報送規定》等相關規定及時向能源監管機構和相應調度機構匯報事故情況,否則按15分/次考核。瞞報、謊報者,按30分/次考核。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 發電機組并網前,并網發電廠應參照國家電監會和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和《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及時與相關電網企業簽定《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未簽訂者不允許并網運行。
第十四條 并網發電廠應按能源監管機構及相關調度機構要求報送和披露相關信息。不及時報送或報送虛假信息按5分/次考核。
第十五條 并網發電廠應嚴格服從相關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發電廠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調度機構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對于無故延緩執行調度指令、違背和拒不執行調度指令的并網發電廠,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給予通報,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按60分/次考核。有爭議的可向能源監管機構申訴。
第十六條 并網發電廠調管設備各項操作應按照調度規程和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未經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停機、擅自變更調度機構調管設備狀態、擅自在調度機構調管設備上工作等不符合規定的操作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七條 調度機構對并網發電廠非計劃停運情況進行統計和考核。
(一)凡并網發電廠因自身原因,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納入機組非計劃停運考核范圍:
1.正常運行機組直接跳閘和被迫停運,按額定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2.機組發生臨檢,按額定容量1分/萬千瓦考核;
3.停機備用機組并網(運行機組解列)時間較調度指令要求提前或推后3小時以上,按額定容量2分/萬千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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