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全文)
《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對疫苗使用管理、冷鏈系統管理、預防接種服務、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與事故的報告及處理、接種率和免疫水平監測、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監測與控制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預防接種工作規范
第一章 機構、人員及職責
1 機構
1.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1.1 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立免疫規劃中心。
1.1.2 縣級以上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負責免疫規劃工作的業務科(所、室)。
1.2鄉鎮、社區防保組織
鄉鎮、社區防保組織依據其職責設專人負責預防接種工作。
1.3 預防接種單位
1.3.1 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并明確其責任區域。
1.3.2 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3.2.1 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1.3.2.2 具有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1.3.2.3 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
1.3.3 接種單位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并按照預防接種工件規范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
2 人員
2.1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鄉鎮、社區防保組織根據其職責、任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服務人口、服務面積和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2.2 接種單位根據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人員。承擔預防接種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資格,并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 職責
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免疫規劃,負責疫苗的使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3.1.1 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1.1.1開展免疫規劃策略研究,為制訂國家免疫規劃相關的法規、規章、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3.1.1.2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制訂有關技術方案、技術標準等,為實施規劃提供技術指導,開展督導和評價。
3.1.1.3負責全國預防接種冷鏈系統建設的技術指導。
3.1.1.4負責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和預防接種服務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分析。
3.1.1.5承擔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重大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3.1.1.6承擔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實驗室監測及其技術指導工作。
3.1.1.7承擔有關疫苗應用效果的觀察與研究、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和評價工作,參與和指導與預防接種活動相關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3.1.1.8負責全國預防接種師資和專業技術骨干培訓,組織編寫培訓教材。
3.1.1.9組織開展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對有關部門和基層開展的預防接種宣教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3.1.1.10組織開展預防接種政府間和多、雙邊國際合作交流項目;參與、實施國際預防接種策略研究;收集、交流國內外預防接種資料和有關疫苗進展的信息。
3.1.1.11組織開展預防接種策略、國家免疫規劃管理、疫苗及疫苗針對傳染病流行病學、衛生經濟學、實驗室技術等方面的研究和推廣應用。
3.1.2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1.2.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免疫規劃的要求,協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具體方案;提出納入國家免疫規劃(含省級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疫苗,以下同)疫苗購置費和工作經費的年度預算計劃。
3.1.2.2 根據國家免疫規劃的要求,制訂技術方案、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在組織實施過程中,提供技術指導和咨詢,進行督導和評價。
3.1.2.3 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并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1.2.4根據衛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傳染病流行情況,協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的接種方案,指導疫苗使用管理工作。
3.1.2.5協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冷鏈設備建設、補充、更新計劃,指導本地區的冷鏈管理,開展冷鏈系統的監測。
3.1.2.6組織開展預防接種服務、安全注射和常規接種率監測,并進行督導、分析、評價和反饋。
3.1.2.7組織開展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疫情報告和監測,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疫情處理,以及實驗室監測工作。
3.1.2.8負責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成功率、人群免疫水平監測工作。
3.1.2.9組織開展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參與和指導重大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調查處理,以及其他與預防接種活動相關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3.1.2.10組織開展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對有關部門和基層開展的預防接種健康促進、健康教育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3.1.2.11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開展學術活動和信息交流,引進和推廣先進技術。
3.1.2.12負責收集相關資料,進行調查研究,總結開展預防接種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提出改進建議。
3.1.3 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1.3.1 根據上級制定的免疫規劃、策略和技術規范,結合當地情況,制訂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工作目標、策略和措施;檢查、督導、評價和反饋執行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和采取糾正措施。
3.1.3.2 提出工作經費預算草案;協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冷鏈設備和接種器材補充、更新計劃,指導本地區的冷鏈管理工作。進行冷鏈系統的監測及冷鏈設備的檢查、維修和保養。
3.1.3.3 制訂本地區第一類疫苗使用、分配計劃,進行疫苗管理。
3.1.3.4 指導和參與接種率常規報告、監測和分析評價。
3.1.3.5 指導預防接種服務和實施預防接種安全注射,做好檢查、督導和監測工作。
3.1.3.6 組織開展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疫情報告、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疫情處理、實驗室監測,以及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監測工作。
3.1.3.7 指導和參與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調查和處理,以及其他與預防接種活動相關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3.1.3.8 組織開展健康促進、健康教育活動,對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3.1.3.9 收集相關資料,加強調查研究,總結開展預防接種工作的經驗和問題,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提出改進建議。
3.1.4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1.4.1 組織實施上級制定的免疫規劃、策略和技術規范;制訂和實施預防接種年度工作計劃,并對計劃的落實情況,定期檢查、督導和反饋。
3.1.4.2 根據本規范及其有關規定,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指定的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的資質進行認定,并提供技術指導。
3.1.4.3 提出第一類疫苗使用、分配計劃,進行疫苗管理。
3.1.4.4 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冷鏈設備和接種器材更新、補充計劃,指導鄉級、村級冷鏈設備管理和溫度監測工作。
3.1.4.5 指導實施預防接種安全注射,開展接種率常規報告,評價預防接種工作實施質量。
3.1.4.6 組織開展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疫情報告、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疫情處理;協助省級或市級開展免疫成功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監測工作。
3.1.4.7 開展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調查和處理,參與其他與預防接種活動相關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3.1.4.8 開展預防接種健康促進、健康教育活動,對鄉、村級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對兒童入托、入學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3.1.4.9 收集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基礎資料。
3.1.4.10 定期向上級報告預防接種工作實施情況,并提出改進建議。
3.2鄉鎮、社區防保組織
3.2.1 根據上級的要求,組織開展或實施預防接種工作,保證預防接種注射安全。
3.2.2 提出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使用計劃,建立健全疫苗領發登記,做好疫苗管理。
3.2.3 開展冷鏈溫度監測,指導村級冷鏈設備的使用與管理。
3.2.4 進行常規接種率、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
3.2.5 開展預防接種健康促進、健康教育活動和對村級人員進行培訓。
3.2.6 收集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基礎資料。
3.2.7 以鄉鎮為單位負責預防接種服務的鄉級單位,同時應承擔本章3.3中接種單位的職責。
3.3接種單位
3.3.1 根據責任區域內預防接種工作需要,按照各項技術規范要求,具體實施預防接種工作。
3.3.2 制訂第一類疫苗使用計劃和第二類疫苗購買計劃。做好疫苗管理,保證疫苗冷藏。
3.3.3 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兒建立預防接種卡(證),及時發現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并按規定建卡,給予接種或補種。
3.3.4 開展接種率常規報告和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報告工作。
3.3.5 開展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對預防接種后的一般反應進行處理。
3.3.6 開展健康教育和有關咨詢活動。
3.3.7 收集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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