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居信和進入本省境內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村)秘委員會、學校、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都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職責和義務。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護的權利。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規劃并采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青團、工會、婦聯、青聯、學聯、少先隊及其他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五條 省、市(行署)、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受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六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工商、勞動、公安、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共青團、工會、婦聯等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
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青團委員會。
第七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及省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監督、檢查其實施;
(二)研究決定本行政區內有關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向主管機關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四)接受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檢舉、控告、舉報、督促、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
(五)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
(六)表彰獎勵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省、市(行署)及有條件的縣(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護事業。
未成年人保護基金的籌措、管理及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家庭其他成員有協助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保護的責任。
第十條 禁止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為:
(一)歧視;
(二)迫害、虐待;
(三)遣棄、溺嬰;
(四)訂婚、換親、早婚或任其與他人同居。
(五)迫使輟學務工、務農、經商或外出賣藝、乞討;
(六)教唆、縱容、包庇違法和犯罪;
(七)強迫信仰宗教;
(八)強迫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九)侵占依法屬于未成年人的財產;
(十)其他損害未成年人權益和健康成長的行為。
第十一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權利、保證適齡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輟學。因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學習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身作則,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影響未成年人。
第四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管教、制止、糾正未成年學生的下列行為:
(一)吸煙、飲酒;
(二)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三)曠課、逃學、棄學、流浪或夜出不歸;
(四)賭博、盜竊、吸毒、賣淫、嫖娼;
(五)攜帶公安機關明令管制的刀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械和物品;
(六)毀損公共設施及其他公私財物;
(七)閱讀、觀看、收聽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恐怖的報刊、圖書、音像制品;
(八)組織、參加幫會等非法組織;
(九)進入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十)其他違法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和教師應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任意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
學校不得隨意勒令未成年學生退學或開除未成年學生。按規定注銷學生學籍須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教師應當為人師表,具有良好師德,遵守教師行為規范,注重教書育人。
第十六條 學校和教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課程計劃,合理控制作業量,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時間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的時間。
第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教職員加強教育,禁止體罰、變相體罰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對不適宜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教職員,應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對擾亂學校秩序或者對學生進行攔截強索財物、侮辱、毆打的,學校、教師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 禁止濫收費用、實物,攤銷輔助性圖書或其他商品,不得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
第二十條 學校依照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參加必要的勤工儉學、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支持。
不得占用上課時間組織中小學生參加社會宣傳和社會服務工作,確需占用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等組織應積極開展有益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學校應當給予支持,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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