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于2016年12月6日由長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長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配套建設,綜合管理,保證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環境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對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七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衛生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引進、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以政府投資為基礎,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鼓勵境外投資,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并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制。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三條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其管理養護和清掃保潔作業單位為責任人;
(二)居民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其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其所在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停車場和餐飲服務、批發零售、展覽展銷等場所,其經營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公路、鐵路、輕軌、地鐵及其管理區域,其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水庫、河流、湖泊、塘壩及其界定的周邊范圍,其經營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各類建筑工地,其施工單位為責任人;停建、緩建的工地,其建設單位為責任人;
(七)土地收儲、房屋征收范圍,其土地收儲、房屋征收單位為責任人;
(八)廣場、綠地、公園、公益性的文化體育場所,其管理養護單位為責任人;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其單位為責任人。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場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責任方為責任人;沒有約定管理責任的,使用人為責任人。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 責任區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擅自搭建、加工、經營、堆放、張貼、涂寫、刻畫、懸掛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無糞便、無污水、無污跡,并按照規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園林、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構查處。
第十五條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義務。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考評制度,并組織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的建筑物、構筑物上不得插掛、張貼、安裝、晾曬有礙市容觀瞻的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頂部、外走廊、平臺、陽臺、窗外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放物料,無亂搭建;
(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粉刷、清洗、修飾和修復。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單位庭院、臨街建筑設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觀,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修復、粉刷。
第十九條 道路兩側臨街的建筑物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綠化。
第二十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建筑物上設置的交通、通訊、郵政、燃氣、給排水、熱力、地名、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開辦集市、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臨街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或者擺放物品。
以機動車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生產加工、擺設攤點、維修清洗車輛、堆放物料,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開辦集市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占道費。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臨時設攤經營的區域。臨時設攤區域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候車亭、書報亭、工作亭,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大型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恢復原貌。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拆除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到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占道手續。
拆除、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應當按照規定圍擋,并保護好樹木及市政、公用、環境衛生設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漿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措施,防止粉塵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設備和工具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堆放整齊,出入口處應當硬面化鋪裝,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將場地清理干凈,拆除施工設施和各種臨時建筑物。
違反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及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設置牌匾、標識等,應當符合市容規劃要求;尚未制定規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位置、體量、數量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設置牌匾、標識等不符合規劃或者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牌匾、標識的,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潔完好,內容健康,書寫規范,無空置,無破損,無污跡和無褪色;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得殘損;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設置公益性廣告和公共信息欄,并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構筑物、電線桿、樓道內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施上刻畫、涂寫、噴涂、張貼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對行為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組織者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違法刻畫、噴涂、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中標明其通信工具號碼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實后,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并通知電信部門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有關電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暫停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電信部門予以恢復使用。暫停及重新開通號碼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設置景觀照明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橋梁、廣場、綠地,其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四條 景觀照明責任人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潔美觀,并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景觀照明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景觀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景觀照明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整潔和外觀良好,車輛容貌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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