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制定了《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規范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以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專業水平、綜合素質為目的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科學理論為指導,遵循按需施教、學以致用、注重實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繼續教育實行綜合管理與分級分類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繼續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繼續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保證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加強繼續教育施教機構的建設。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服務和扶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人才的需求,引導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自身特點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二章 權利、義務與職責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不分民族、性別、地域、職業、職稱、職務、單位性質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會。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當每年累計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學時。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二)對繼續教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投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服從所在單位統一安排,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四)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檢查、監督;
(五)承擔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的、應當由個人支付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依照有關規定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確定適合本單位需要的培訓內容和方式;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向相關行政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繼續教育經費,額度不低于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章 形式與施教機構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分為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和個人選修科目三類,專業科目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體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規、基本理論、技術、信息等方面的知識。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專業科目是指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新理論、技術、信息,以及行業內不同類別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知識。專業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全省性行業組織確定后,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行業組織組織實施。
個人選修科目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所在崗位工作任務必須具備的理論、技術,以及個人職業發展所需的各項知識。個人選修科目由專業技術人員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
(四)接受遠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方式。
第十五條 施教機構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及其他各類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有與繼續教育項目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和與繼續教育任務相適應的教學、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施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劃并組織教學,突出專業能力培訓,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施教機構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點,聘請具有相應理論水平、實踐經驗的教學人員。
施教機構應當建立教學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完善教學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施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繼續教育的范圍與時間、收費項目與標準、教學與管理人員、施教地點等情況。
施教機構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28416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