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章程及集團公司的成立條件
如何制定集團公司章程?集團公司的成立條件是什么?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集團公司章程及集團公司的成立條件,僅供閱讀參考。
【成立集團公司的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作為核心企業組建企業集團,但注冊資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4、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集團公司的組織模式與結構】
公司的組織模式亦稱組織結構,它包括公司內部執行領導任務和管理職能的各構成部分及其之間的相互關系。對于現代集團性公司而言,主要采用:直線職能制、事業部制和控股經營制等組織形式。
1、直線職能制(Unitary Structure簡稱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亦稱直線參謀制,它將領導直接指揮和職能人員業務指導相結合,并具有直線制和職能制的優點,是現代管理中最常見的形式之一。美國的大型工業企業中,70%以上采用了U型結構。
直線職能制的本質特征在于:公司總部龐大,內部劃分為若干個職能部門,公司總部對這些部門進行策劃和運籌,直接指揮 各部門的運行,以利于各部門的集中統一,直接協調各部門的工作,即各部門和下屬單位均由公司最高層領導直接進行管理。使得生產和銷售活動的縱向一體化大為 加強,并由此形成了現代大型公司的原型。這種模式的不足是,各職能部門缺乏自主性與積極性,難以適應開拓新市場,滿足不了市場多元化的要求。
2、事業部制(Multidivisional Structure簡稱M型結構)
事業部制是一種分權式體制,它把市場機制引入公司內部,按產品、市場、營業區域和用戶劃分為若干事業部,實行集中指導下的分散經營的一種管理組織模式。
事業部制的本質特征在于:事業部一般無法人資格,是集團公司的分支機構。每個事業部都是實現公司總體目標的基本經營 單位,對每個事業部委讓權限的同時,使其擔負經營責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統一管理。事業部的規模一般介于總公司與生產工廠之間,可以自設職能部 門。在產銷分立的大公司里,事業部只負責組織和指揮生產,不負責經營銷售。在大企業,也有采用事業本部和事業部兩層結構的。在日本,大約有60%的大公司 采用了事業部制。
事業部制在集團公司中,為直接的隸屬關系,既是某一大類產品的投資和生產中心,又是該類產品的利潤中心。因而分支管理與資源配置,規模與效益結合得較好,容易造就經理階層的職業化。但事業部制也容易產生本位主義、各部門間難協調,更要防止過于集權。
3、控股制結構(Holding Structure簡稱H型結構)
控股型組織結構是在公司總部下設若干個子公司,公司總部作為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控股,承擔有限貴任。母公司對子公司既可通過控制股權進行直接管理,又可通過子公司董事會、以及出售公司股份資產進行控制。
H 型結構是實行集團公司內部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它既能發揮母公司的戰略優勢,又能充分發揮子公司的積極性、靈活 性。必要時,母公司容易放棄沒有前途的子公司。這樣,在結構上設計了一種增入或退出機制,便于兼并、重組,十分有利于分散集團公司的財產和經營風險。相對 地,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源調配能力有限,監控較為間接。H型組織結構比較適用于大型的跨國公司。
附:
集團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有關企業集團法規、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集團經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成立。本集團企業名稱:_________(以下簡稱本集團)。
第三條 本集團的核心企業為_________。注冊地址為_________。
第四條 集團成員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的宗旨
第五條 集團的宗旨是:充分發揮專業化和協作化的優勢,進行規模化經營。根據市場經濟規律,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模式,對企業進行優化組合,同時不斷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去開拓市場不斷地提高集團在國際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從而使每一個集團成員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三章 集團的組織結構
第六條 本集團是以核心企業為主體,由多個獨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組成的企業聯合組織,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本集團由核心企業(母公司)、緊密層企業(子公司)、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三部分組成。
(一)核心企業(母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二)緊密層企業(子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三)半緊密層企業(參股公司):_________,注冊資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團核心企業的主導作用與功能
第八條 核心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投資計劃、年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對其子公司、參股企業有關人事、經營、財務和投資的重大決策提出意見。
第九條 核心企業應成為企業集團的投資中心、財務結算中心、資本經營中心,內部監控中心和服務中心。
第十條 核心企業經其子公司股東大會或全體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可與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應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權力。
支配性合同中應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東利益的條款。支配性合同須用書面形式。核心企業與其子公司簽定支配性合同的,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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