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版權法
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版權法,但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益,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英國版權法,內容,僅供參考。
第一章 版權的客體、歸屬及保護期
導言
第1條
(1)版權是一種財產權利,該種財產權利依本編存在于下列各種作品
(a)具有原創性的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
(b)錄音、影片、廣播或電纜節目,以及
(c)版本之版面安排。
(2)本編中的“版權作品”系指享有版權之上述各類作品中的任何一種。
(3)除非本編就版權保護之條件所規定的各項要件(見本編第153條及下文有關條款)都已具備,有關作品不得享有版權。
第2條
(1)任何作品之版權所有人都有實施第二章所規定之被該種作品版權所禁止之各種行為的排他性權利。
(2)關系到某些版權作品,第四章所賦予之下列各項權利由作品之作者、導演或委托人享有,不論其是否為版權所有人
(a)第77條(被申明為作者或導演之權),
(b)第80條(反對對其作品進行損害性處理之權),以及
(c)第85條(對某些照片或影片的隱私權)。
作品種類及有關條款①(①小標題為譯者所加,非法律條文中原有。)
第3條
(1)在本編中
“文學作品”系指除戲劇或音樂作品以外的任何書面、口述或演唱作品,其中還包括:
(a)作品集或編輯作品,以及
(b)計算機程序;
“戲劇作品”包括舞蹈或啞劇作品;
“音樂作品”系指由樂曲構成之作品,其中不包括意在隨樂曲一同演唱或口述之文字,也不包括一同表演之動作。
(2)在以書寫或其他方式記錄下來之前,任何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都不享有版權;凡本編中的作品創作時間均指該作品被記錄下來的時間。
(3)為第(2)款之目的,作品是否由作者本人記錄或者他人的記錄是否得到了作者的許可均無關緊要;在記錄人非為作者的情況下,第(2)款之規定對于記錄而非被記錄之作品是否享有版權沒有影響。
第4條
(1)本編中的“藝術作品”系指
(a)圖畫作品、照片、雕塑或拼畫,不論其藝術性程度如何,
(b)以建筑物或建筑模型出現之建筑作品。
(c)工藝美術作品。
(2)在本編中
“建筑物”包括任何固定結構,以及建筑物或固定結構的一部分;
“圖畫作品”包括
(a)任何顏料畫、線條畫、圖解、地圖、圖表或設計圖紙,以及
(b)任何雕刻、蝕刻畫、平版畫、木刻或其他類似作品;
“照片”系指利用任何介質對光或其他射線的記錄,從而在該介質上產生或借助任何手段產生影像,但其不得是影片的一部分;
“雕塑”包括用于雕塑的鑄模或模型。
第5條
(1)在本編中
“錄音”系指
(a)可從中再現出聲音的聲音錄制品,或者
(b)文學、戲劇或音樂作品之全部或部分的錄制品,對其中聲音的復制可以再現出該作品或其一部分,而不論采用何種錄制介質以及用何種方式復制或再現其中的聲音;
“影片”系指利用任何介質制作之可借助任何方式從中再現出活動影像的錄制品。
(2)如果錄音或影片是、或在一定程度上是已有錄音或影片的復制件,則不享有版權。
第6條
(1)在本編中,“廣播”系指用無線電系統對可視影像、聲音或其他倍息的傳輸,這種傳輸應當
(a)能夠被公眾成員合法地接收,或者
(b)為向公眾成員呈現而進行;
凡涉及廣播行為的亦應據此作出相應解釋。
(2)只有當信息傳輸人或傳輸內容的提供人向公眾提供了編碼設施,或經其許可公眾可以得到這種設施時,密碼傳輸才應被視為可以被公眾成員合法接收。
(3)本編所涉及的制作廣播、播送作品、或將作品收入廣播者系指
(a)節目傳輸入,只要其在任何程度上對節目內容負責任,以及
(b)任何提供節目并與傳輸人一同對傳輸作必要安排的人;
從廣播的角度上講,本編所涉及的節目系指包括在廣播中的任何內容。
(4)為本編之目的,在衛星傳輸的情況下,廣播制作地系指將載有廣播的信號輸往衛星的地點。
(5)本編所涉及之對廣播的接收包括對通過電倍系統轉輸之廣播的接收。
(6)侵犯或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其他廣播或電纜節B之版權的'廣播不享有版權。
第7條
(1)在本編中
“電纜節目”系指任何包括在電纜節目服務中的內容;
“電纜節目服務”系指為公眾接收之目的、全部或主要地通過電倍系統而非無線電系統傳輸可觀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的服務,目的在于:
(a)使用戶在兩處或兩
第六章 侵權救濟
版權所有人的權利與救濟
排他被許可人的權利與救濟
侵犯精神權利之救濟
推定
防止侵權復制件進口的規定
補充規定
第七章 版權許可
許可方案與許可組織
許可組織就許可方案提出之申訴與申請
有關影印復制之許可方案或許可證的默示補償
教育機構進行之影印復制
出租某種作品所應支付的版稅或其他款項
許可方案證書
因競爭報告之結果而可行使的權力
第八章 版權仲裁庭
仲裁庭
管轄與仲裁程序
第九章 版權保護的要件與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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