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于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但是,2017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將《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廢止。
下面來回顧下該規定具體條文: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準區域正規開采,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注:七條規定沒有將礦工職業危害保護和防治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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