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縣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
為充分發揮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和資源配置效率,,制定了永年縣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永年縣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四部門《關于推進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充分發揮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和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加強和規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邯鄲市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實施細則》(〔2013〕179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將現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按照“計劃分別上報、項目統一建設、房屋統一配租、租金梯度補貼、運營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統籌建設、并軌運行。
第四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并軌運行的建設、管理和監督指導以及保障性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等工作。
縣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民政、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物價、公安、稅務、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軌運行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房源籌集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是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以我縣住房保障規劃覆蓋面目標和住房困難群體實際需求為依據,科學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戶型結構比例。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良性循環、可持續發展”的建設模式,建立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保障性住房投融資平臺有機銜接、管理規范的運營體系,由保障性住房投融資平臺具體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運營和后期管理工作,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也可以通過直接投資、參股、委托代建、政府與企業合作等方式,引進民營資本、各類企業積極參與建設。
第七條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購買、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符合相關標準的職工公寓和鄉鎮教師、醫務工作者等基層工作人員周轉用房等房源應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性住房的籌集要與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銜接。
第八條 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對縣保障性住房投資公司代政府利用劃撥土地建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將建設用地變更為出讓性質,打通保障房項目貸款通道,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照國家規定扣除相關規費后,將土地出讓純收益轉入財政保障房資金專戶,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新建保障房用地以出讓方式為主,按照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再將出讓價格高于劃撥價格的部分作為政府投資轉入財政專戶,專項用于保障房建設。
對公開出讓用地的商品住房項目,按不低于項目住宅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明確為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基數應扣除回遷安置住宅建筑面積,建成后產權無償移交住房保障部門。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區按小區地上總建筑面積10%的比例配建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
第九條 在保證小區正常運轉前提下,政府投資、主導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出售不超過該小區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總面積30%的用房,企事業單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其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不得出售。
第十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需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將項目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礎配套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小區內公共基礎配套設施及配建的商業和綜合服務設施應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小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規定(試行)》執行,并與小區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根據我縣保障人口規模和家庭結構等實際情況設計多種戶型結構,并提供不同的套型居住空間供各類保障群體使用。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60平方米以下為主,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其中政府產權保障性住房60至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要控制在單個項目總套數的20%以內,以滿足不同保障家庭的生活居住需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
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分類上報申請各類補助資金,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和項目批復內容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政府產權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內裝修技術導則》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基本入住條件。
第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保障性住房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和《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2010〕88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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