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解釋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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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釋義】 本條是對工會保障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規定。
一、國有企業應當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落實企業法規定職工代表大會的五項職權,制定具體的措施予以落實,以確保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實現。
集體企業根據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民主管理,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如學??梢詫嵭薪搪毠ご泶髸贫?,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民主管理,有些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形式還在繼續探索??傊?,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實行民主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就必須實行民主管理。對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實行民主管理的單位,工會有權提出要求糾正,以保障勞動者的民主權利。
對國有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問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要求糾正。工會提出意見的范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的做法違反了法律、法規或違反了職代會決議,要求予以糾正;對違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責任人員可以向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要求予以處理。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這一規定是這次工會法修改中增加的規定,目的是要強化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中,雖然國家的法律、法規對職工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作了明確的規定,規定了哪些事項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哪些事項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決定,但是仍然有少數單位的領導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少數人說了算,踐踏職工的民主權利。工會法的這一規定重申了有關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
第二十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本條是對工會在實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作用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工會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應為職工提供幫助、指導。勞動合同是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用以確定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簽訂直接關系到職工的各項勞動權利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項權利的實現。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便于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使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法律、法規,有利于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到許多法律、法規的問題,工會較職工更熟悉這些法律、法規,因此,在職工與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需要工會對職工提供幫助、指導。這些幫助和指導主要是對職工做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在勞動合同中有什么權利,應履行什么義務,怎樣正確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發生合同糾紛后怎么辦等問題,使職工依法正確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盲目簽訂、事后反悔等現象發生,便于勞動合同的正確履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工會基層委員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以及集體合同的簽訂生效程序。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本單位職工的勞動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協調企業經營者與企業職工之間帶有共性的勞動關系,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有計劃地逐步提高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同時,集體合同把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各自的義務用合同形式確定下來,使他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共擔風險、共負責任、共享利益,有利于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為企業的興旺發達提供了可靠保障。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合同草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修改后,工會應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沒有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單位,應當由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目的,是因為集體合同的一方是職工,而不是工會,應當經職工審查、討論通過。工會只是代表職工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同時也可以為以后加強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和檢查。集體合同草案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工會基層委員會主席代表全體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人或經營者簽署。在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可以給予指導和幫助,這一規定對保證集體合同簽訂的合法、規范,減少糾紛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這次工會法修改增加了關于發生集體合同爭議解決的程序性規定。這一規定在勞動法中已經作出了規定。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首先雙方應當盡量協商,在雙方互相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這是化解矛盾最好的方式。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工會和企業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工會法這次修改,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作了補充。增加了對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規定的是“仲裁前置”的法律制度,即如發生勞動爭議,必須通過仲裁機構仲裁后,才可以提起訴訟。在實際中,有些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超過時效或者其他原因不予受理,這樣就使法律救濟手段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老百姓“告狀無門”,影響社會安定。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工會法對勞動法中解決集體合同爭議的程序作了補充,即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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